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5民初23849号原告: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飞亚达科技大厦13F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X。
法定代表人:张泽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琳琳,广东宝力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559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4J。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
原告深圳市香雅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市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2012年8月16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11362120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5类,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2月7日至2024年2月6日。
原告为香港联交所主板挂牌的上市公司五谷磨房食品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股票代码:HK1837,以下简称“五谷磨房控股”)的全资子公司,同时也是五谷磨房控股主要的经营实体。
“五谷磨房”品牌被深圳知名品牌评价委员会评定为“深圳知名品牌”、被深圳迎春年货购物节组委会评定为“2011第二届深圳迎春年货购物节最受欢迎品牌”。
原告于2015年至2017年连续三年获得南山区国家税务局及南山区地方税务局认定的“纳税百强企业”、被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评定为“2016年度广东省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深圳市连锁经营协会评定为“2016年度深圳连锁经营50强”、被沃尔玛评定为“2010年度最佳供应商”、“2012年度鲜食部最佳供应商”。
原告获得的多项嘉奖显示原告成功且强大的品牌知名度。
此外,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的调查报告,按2017年零售额计算,五谷磨房控股及其旗下子公司为中国第二大天然健康食品公司,“五谷磨房”品牌产品在中国高度分散的天然健康食品市场的市场份额为1.7%,在最先想到的品牌知名度和客户满意度方面排名第一,并在中国所有天然健康食品中为最常购买的品牌。
在过去十一年,原告将“五谷磨房”品牌打造成一个深受中国人喜爱的家喻户晓的健康食品品牌,成为优质、安全和健康食品的代名词并在市场得到广泛认可。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其商业经营活动中,擅自在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准的服务项目内使用与原告商标相同的标识,发布加盟招商信息,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品牌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停止侵犯第1136212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万元(包含原告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上××宝山区,不在本院辖区内,且目前无证据证明侵权行为地在本院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案被告的住所地在上××宝山区,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四条规定,“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本案应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