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73民初3492号原告:周绍文,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广东圭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钟达家具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经营者:钟达,男,197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金波,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绍文诉被告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钟达家具店(以下简称钟达家具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周绍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丹丹,钟达家具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可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绍文诉称:周绍文为名称为“茶几(9005)”、专利号为ZL××××××××××××××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钟达家具店擅自生产、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侵害了周绍文的专利权。
请求判令:1.钟达家具店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周绍文ZL×××××××××××××ד茶几(9005)”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钟达家具店赔偿周绍文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0000元;
××钟达家具店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钟达家具店答辩:1.钟达家具店仅实施了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没有实施制造和许诺销售行为;
2.钟达家具店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被诉侵权产品系从案外人宋建勇处采购;
3.周绍文诉请的金额太高,不符合填平损失原则。
综上,请求驳回周绍文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并认为:第一、权利状态专利名称:茶几(9005);
专利号:ZL××××××××××××××;
专利申请日:2020年3月23日;
专利权人:周绍文;
该专利目前合法有效。
第二、侵权行为钟达家具店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认存在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本院予以确认。
周绍文另指控钟达家具店存在制造、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第三、侵权比对经比对,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应认定二者近似,被诉侵权设计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第四、现有设计抗辩是否成立钟达家具店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使用的是现有设计,并提供了昵称为“家之恋家具销售2线”的微信用户于2020年3月22日公开的微信朋友圈图片作为证据。
证据显示,该微信用户朋友圈内容为商业经营性质,图片公开时间在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
经比对,该图片中的茶几和被诉侵权产品整体均为长方体形状,两者侧板和背板都略高于茶几表面的水平面板,正面均设置有两个对称的抽屉,抽屉面板边缘均设置有条纹。
经整体观察、综合判断,被诉侵权产品外观与该图片中的现有设计构成近似,应认定被诉侵权产品实施的是现有设计,钟达家具店主张的现有设计抗辩成立。
因钟达家具店未侵害周绍文ZL×××××××××××××ד茶几(9005)”外观设计专利权,周绍文在本案中提出的各项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周绍文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周绍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