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971民初11254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法定代表人:雷军,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延亮,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茶山星晨手机配件店,经营场所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900MA4YJQF48T。
经营者:谢慧,女,199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潜江市×××××××××,公民身份号码429××××××××××××767。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茶山星晨手机配件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
2021年4月23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请求将诉请的赔偿金额变更为11100元。
2021年4月24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茶山星晨手机配件店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8.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