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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汰尔工程公司与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川01知民初539号之一
案件名称澳汰尔工程公司与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澳汰尔工程公司;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知民初539号之一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密歇根州特洛伊市,大比弗路1820号。

法定代表人:Ho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志刚,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媛,上海瀚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远勤山,董事长。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与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因与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其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大运汽车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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