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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蔡永福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302知民初141号
案件名称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蔡永福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蔡永福鞋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41号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

住所地: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清濛园区7号街坊9(C)号地块。

法定代表人:丁水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波,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蔡永福鞋店。

住所地:洛阳市关林市场1-5-5号。

经营者:蔡永福。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洛龙区关林蔡永福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

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特步(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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