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3831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诉讼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代理人:兰孝青,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玉龙,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海和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荔德路318号汇富国际商贸中心A28首层西1房。
法定代表人:陈雁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庆伟,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胜杰,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雨薇,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海和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