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123号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7MA47Q86U8A,地址:河南省周口市太康县城关回族镇支农路东段28号法定代表人:张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然,该公司员工。
被告:漯河市丰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MA4OM2YW81,地址: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嵩山东支路工商联大厦422-423室。
法定代表人:王远恒。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5090037252C,地址: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漯河市丰祥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康县沣文商贸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