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粤01执4814号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积善里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付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云龙,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叶锦琪,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平县产业集聚区金凤大道西段路南。
法定代表人:常俊勇。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宝华数控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平县朗玛数控设备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820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的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常俊勇为被执行人,本院以(2019)粤01执异195号执行裁定追加常俊勇为被执行人,现常俊勇已经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本院认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可用于执行的财产,相关主体追加已经进入异议之诉程序,本案宜裁定终结执行程序。
视相关审判结果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85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