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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782民初14758号
案件名称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782民初14758号 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陕西南路288号二期19层1903-1907室。

法定代表人:马克·马修·洛(MarcMathewLow),资深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薏,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立平,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二区5栋2单元505室。

法定代表人:汪昊天,执行董事。

被告:汪昊天,男,199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浙江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以普通程序受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追加汪昊天为本案被告,本院予以准许。

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薏、徐立平,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燕华、朱建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侵害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以及第14052166号“小黄人”注册商标,即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使用与“DESPICABLEME”和“”商标相近似的玩具产品,停止使用“小黄人”注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并销毁所有库存的侵权产品及包装物;

2、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万元;

3、判令二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以及被告汪昊天经营的拼多多店铺“果岭里时代玩具店”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十天刊登公告消除影响,公告所占版面不小于该报整个版面的八分之一,刊登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一、关于环球公司及涉案小黄人卡通形象著作权。

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UNIVERSALCITYSTUDIOSLLC,以下称“环球公司”)及关联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影、电视制片公司之一,从建立至今已有一百多年历史。

从早期的经典佳作如《E.T.外星人》、《辛德勒的名单》、《侏罗纪公园》、《大白鲨》等,到近年的大热影片《速度与激情》、《谍影重重》、《小黄人》、《爱宠大机密》等,环球公司所创作的大量人物形象、卡通形象深入人心,深受观众的喜爱。

2010年环球公司通过电影《DESPICABLEME》(在中国翻译为“神偷奶爸”或“卑鄙的我”)推出了多个“小黄人”卡通形象(又称“Minions”)。

这些穿着蓝色工装裤的、大眼睛的、胶囊型的“小黄人”形象一经推出便成为环球公司最具代表性的作品之一,其对应的衍生产品更是受到各国影迷的青睐。

随着2013年《神偷奶爸2(又译为《卑鄙的我2》)、2015年《小黄人大眼萌》以及2017年《神偷奶爸3(又译为《卑鄙的我3》)在中国陆续上映,国内影迷对“小黄人”形象的喜爱也不断加深。

为了保护“DESPICABLEME(神偷奶爸)”电影系列相关的知识产权,环球公司注册了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以及第14052166号“小黄人”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8类的玩具等产品上,目前均处于有效的状态,依法受法律保护。

原告经环球公司授权,在中国非独占性使用环球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权利,并且经环球公司明确书面授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就相关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直接获得相关赔偿款项。

二、关于被告的恶意侵权行为。

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是专业从事玩具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公司。

被告汪昊天是义乌市风都电子商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是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二被告在明知其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大量购入涉案产品并仓储在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仓库,通过被告汪昊天注册的拼多多店铺“果岭里时代玩具店”大量销售涉案产品,包括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和小黄人玩具飞行器(以下简称“涉案产品”)。

其中,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DESPICABLEME”和“”极为近似的标识,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侵犯了环球公司对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同时,二被告在拼多多店铺“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的销售页面中大量使用“小黄人”标识宣传被控侵权产品,极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亦侵犯了“小黄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经环球公司向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仓库进行了查处,现场查获了大量的侵权产品。

二被告作为玩具行业经营者,应当知晓原告产品及相关注册商标,其侵权故意十分明显。

二被告通过电子商务平台大量销售涉案产品,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销售规模巨大且侵权情节十分严重,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二被告的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环球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相关规定,应当承担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遂成此诉。

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共同答辩称:1、被告汪昊天是2017年12月注册拼多多果岭店铺,2018年4月开始经营,其从事电子商务行业不久,涉案产品由被告汪昊天在1688平台上注册账号购入货品后,在拼多多上销售。

购买和销售行为均是被告汪昊天的行为,与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无关。

2019年4月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时在被告汪昊天的经营场所发现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被告汪昊天在相关查扣的文书上加盖了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公章,实际上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没有参与销售和购买。

2、被告汪昊天在知识产权的辨别上缺少法律意识,且事先被告汪昊天不知晓相关权利人对本案主张的3个商标进行注册,“小黄人”3个字被告汪昊天在店铺中仅作为称呼使用,不存在明知对方享有商标权利而侵权的故意。

3、与原告主张的第14611125号商标相似的标识,被使用在陀螺包装上是生产商的行为,二被告在本案中积极披露了生产的来源,并在工商部门查处意识到侵权后,停止了所有的销售行为。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以及第14052166号“小黄人”商标档案,证明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环球公司”)系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以及第14052166号“小黄人”商标的权利人。

2、(2018)沪黄证经字2054号公证书、(2017)沪卢证经字第1918号公证书、(2017)沪卢证经字第1919号公证书及其翻译(经过公证认证的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的《公司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向原告出具的《授权书》),证明原告为涉案商标的非独占性被许可使用人,且经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环球公司”)授权,有权就商标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3、(2017)沪长证经字第4621号、第4622号公证书,证明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及其“小黄人”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深受消费者的喜爱与欢迎。

4、(2018)苏01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原告“DESPICABLEME”、“”商标的保护记录。

5、(2019)浙杭临证内字第8011号公证书,证明:(1)被告在其拼多多网店大量销售被诉侵权产品,包括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和小黄人玩具飞行器;

(2)销售页面中大量使用“小黄人”标识宣传被诉侵权产品。

6、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照片打印件;

7、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照片;

证据6、7证明(1)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4月10日对被告仓库进行检查,现场查扣大量涉嫌侵权产品;

(2)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DESPICABLEME”和“”极为近似的标识。

8、原告就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签订的授权协议及入账凭证各2份,证明电影“DISPICABLEME(神偷奶爸)”的授权许可费。

9、从2017年至今原告在浙江义乌地区就“小黄人”知识产权维权相关的刑事判决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打印件,证明原告对“小黄人”的知识产权在义乌地区开展了大量的维权工作,“小黄人”的知识产权也受到义乌行政执法部门以及司法部门的大力保护,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应该知晓“小黄人”的知识产权。

10、拼多多网店“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的销售数据光盘(申请法院调取)及原告整理的销售数据统计分析,证明被告在其经营的拼多多网店大规模销售被诉侵权飞行器及陀螺玩具产品,销售金额高达人民币120多万元。

11、(2019)沪长证经字第3940号公证书,即对“汕头市澄海区鸿雅玩具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购买公证及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网页打印),证明被告所销售的陀螺玩具产品的进货价格为3.25元。

12、(2019)沪黄证经字第3982号公证书,即对“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公证购买及支付宝交易电子回单;

13、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基本信息;

证据12、13证明被告汪昊天是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使用汪昊天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进行网店经营。

14、原告正版授权的小黄人玩具飞行器销售页面及购买订单,证明原告授权的正版小黄人玩具飞行器的销售价格为59元。

15、公证费发票3份、火车票2份、律师费清单,证明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被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2三性无异议。

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公证书对曾经的相关宣传报道在形式上所作的固定,但无法直接证明报道记载的内容及相关数据在实质上的真实性。

对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案件情况及侵权的赔偿参考标准不同。

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网页宣传中被告汪昊天只是对陀螺和飞行器简单地以小黄人三字作为玩具名称在表达,对该三字原告已注册商标不知情,没有侵权的故意,网页中热销的数据包括了其他玩具款式,不只是小黄人。

对证据6真实性无异议,财物清单第2项中并非涉案产品,而是汪汪队的产品。

对证据7真实性无异议,从照片显示陀螺玩具只是使用与第14611125号商标相似的标识,飞行器包装上没有与原告商标类似的标识。

对证据8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系原告与案外人的协议,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9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在明知原告注册了3个商标权利后,而故意实施的侵权行为。

对证据10真实性无异议,对原告统计分析的销售额确认,飞机的销售额仅6337元,两款产品在扣除进价成本、快递费、推广费、打包费等费用后,实际被告汪昊天的销售利润不到10%。

对证据11真实性无异议,原先汕头的店售卖价格更高为3.30元,最近价格有修改,实物没有异议,与义乌工商部门对被告汪昊天查扣的陀螺实物及包装均一致。

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

1688上以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名义注册的店铺为2019年5月底,在义乌工商部门查处后注册的,也没有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与本案无关。

对证据13、14无异议,对证据14实物无异议。

对证据15公证费、差旅费发票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11的公证费是原告对案外人汕头市澄海区鸿雅公司的侵权行为所作的公证,应向案外人主张,证据12做的公证费,与本案无关,是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新注册的店铺,也不属于合理的维权费用。

对律师费有异议,没有相关的票据。

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为证明其抗辩,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 1、阿里巴巴数据光盘2份、被告整理卖家信息名单1份,证明被告汪昊天在1688上的个人注册信息以及向被告汪昊天出售小黄人陀螺的12家卖家信息。

向被告汪昊天出售小黄人陀螺的1688上注册卖家曾美珊的个人信息以及其店铺向被告汪昊天售卖小黄人陀螺的情况。

2、(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12384号公证书及封存实物,证明卖家标题更换,被告汪昊天按证据1中原告购买的链接再次购买所得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卖家网页的联系人和电话与证据1中阿里巴巴提供的曾美珊的信息一致,网页显示公司档案为汕头市澄海区鸿雅玩具有限公司。

3、(2019)浙义证民内字第12336号、第12386号公证书,证明被告汪昊天向鹏创鑫(汕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购买小黄人飞行器的事实。

4、1688卖家工作台截图打印件,证明原告提交的证据12(2019)沪黄证经字第3982号公证书所指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688平台上的店铺系2019年5月18日才注册开通,旺旺账号“果岭果玩具”,该店铺与本案无关。

被告庭后向本院提供证据4的核对,经连接互联网,证据4网页与网络显示一致。

原告质证认为:对证据1-3真实性无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被告的证明目的,不能证明被告的产品的合法来源,小黄人的卡通形象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原告公司在义乌地区进行了大量的执法维权的工作,被诉侵权产品的价格分别为陀螺进价3.25元,飞行器进价为13.80元,被告作为同行业的经营者,显然知晓经营的产品为侵权产品,而非授权。

因此被告主观存在侵权恶意。

对证据2的实物显示在工商部门查处的照片与其公证购买的产品一致,工商部门查扣清单描述产品上有英文的DESPICABLEME2商标,同时在现场照片上的实物也与被告公证购买的实物一致。

被告证据显示在购入涉案产品时,卖家的销售名称中使用的是“大黄人”、“小黄”等描述字样,而被告在网店销售时明确标注“小黄人”字样,充分证明被告知晓小黄人卡通形象及知识产权,但仍将小黄人名称作为核心关键词,促进侵权产品销售,主观上存在恶意。

证据4真实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提交的页面系其自行截图的网页,原告无法核实,不能确认截图内容的真实性及证据取得的合法性;

对该份证据的关联性不予认可,该份证据无法支持被告的证明目的;

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12的公证书(第438、462页),“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卖家、联系人及实际收款人均为本案被告汪昊天,已经充分证明汪昊天作为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唯一股东,也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共同进行日常经营活动,并用自己的支付宝账号收取货款。

同样的,本案中,汪昊天虽然是拼多多网店“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的注册人与所有人,但这个店铺实际上是由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实际经营的,这从原告证据7(即在汪昊天的公司电脑中查到了“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的经营账号以及在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仓库中查封了大量的侵权产品)就可以看出,因此本案的被诉侵权行为系由二被告共同实施。

本院对原、被告证据认证如下: 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

证据1-3均系原件或与原件一致,本院对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证据1、2可以证明涉案三个商标注册人系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原告经授权非独占使用包含上述商标在内的商标及著作权等,并可以自己的名字单独提起诉讼、获得赔偿,原告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证据3可以证明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及“小黄人”卡通形象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对证据4判决书的真实性予以确认,但该案与本案被告不同,不具有关联性,仅能证明涉案商标曾受司法保护。

证据5系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被告在其拼多多网店“果岭里时代玩具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至于是否构成侵权,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证据6、7虽系打印件,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至于是否构成侵权,将在本院认为部分予以阐述。

证据8系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但从协议内容看许可财产包括环球电影系列的名称和标志、剧情、主题、角色、角色形象以及设计元素等,且其中一份协议还涉及到《神偷奶爸》和《爱宠大机密》两个系列的电影,包含范围广泛,无法确认涉案商标的授权许可使用费。

证据9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证据10数据光盘系原告申请法院调取,被告对销售金额也无异议,本院对真实性和证明力予以确认,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回函中说明“果岭里时代玩具店”入驻人为汪昊天。

证据11系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结合被告证据1及其庭审陈述确认公证书中的卖家“鸿雅玩具”(曾美珊)为其被诉侵权产品上家,该网页中对所购买的小黄人形状的音乐陀螺图片在身体部分打上了马赛克,款式称为“小黄”,价格为1.00-3.25元/个。

对证据12、13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汪昊天系投资人,该公司在1688开设的网店用汪昊天的个人支付宝账户进行收款。

对证据1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证明小黄人飞行器的正品价格为59元。

证据15发票、车票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律师服务费说明系原告方自行整理,如构成侵权,本院在考虑合理开支时将在合理范围内予以酌情考量。

2、对被告提供的证据。

证据1系被告申请法院调取,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可以证明被告汪昊天在1688网站向曾美珊等卖家购进“小黄人陀螺”。

证据2系原件,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汕头市澄海区鸿雅玩具有限公司1688网店的网页显示,卖家“曾美珊”,电话号码与证据1中的曾美珊的电话号码一致,但销售页面款式为“小黄”的陀螺的图片身体部分均打上了马赛克,陀螺价格在1.00-3.25元/个。

证据3系公证书,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微信对方身份的电话号码与“鹏创鑫(汕头)智能科技有限公司”1688网店内主页的联系电话号码一致(网店内页面显示汕头市澄海区鹏创鑫玩具厂),综合该组证据可以证明汪昊天曾向汕头市澄海区鹏创鑫玩具厂订购“大黄人”飞行器玩具,单价9-11元左右。

对证据4的真实性予以确认,该证据旨在反驳原告证据12的证明目的,但结合原告证据12、13可以证明汪昊天用个人支付宝账户为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688开设的网店进行收款,且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9年1月15日,结合原告证据6、7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的地址为该公司的经营地址,强制措施文书上盖有该公司印章,故即使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688的网店注册于2019年5月18日,不能证明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此之前没有经营,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 原告的权利情况 2015年8月21日,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注册第11782515号“DESPICALBLEME”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8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含玩具、游戏器具等。

2015年7月21日,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注册第14611125号“”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7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含游戏器具、玩具等。

2018年1月28日,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获得注册第14052166号“小黄人”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8年1月27日,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包含游戏器具、游戏用弹子、带有液晶显示屏的便携式游戏机、玩具等。

2017年8月17日,尤尼维瑟城电影制片厂有限责任公司以授权书的形式确认其为授权书附件中所列环球电影系列涉及的商标所有权人和作品(包括海报、名称、标志、角色、角色形象以及设计元素等作品及其衍生作品)括中国大陆、台湾、香港和澳门)的著作权人,并授权本案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在中国内地、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非独占使用其名下所有注册商标的权利(包含已注册的和今后获得注册的商标),以及非独占使用上述作品的权利。

原告对任何侵犯上述注册商标及作品著作权的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采取任何必要的措施进行制止,包括但不限于调查、收集证据、公证保全证据、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提起诉讼、请求赔偿并直接获得相关赔偿款项、请求行政处理等。

该授权有效期自签署之日(即2017年8月17日)起至授权人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授权人终止时终止,并确认该授权对授权日之前的侵权行为亦有溯及力。

该份授权附件显示环球电影系列作品包括了涉案电影《DespicableMe》(《神偷奶爸》,另译作《卑鄙的我》)和《Minions》(《小黄人》)电影系列。

《DespicableMe》系列电影1、2、3部分别于2010年、2013年、2017年上映,《小黄人大眼萌》于2015年上映,均取得了不错的票房收入,知名度较高,并逐渐开始有了周边产品。

小黄人遥感飞行器玩具在授权正品店价格为59元/个。

被告及被诉侵权情况 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为200万人民币,被告汪昊天为该公司投资人和执行董事,成立于2019年1月15日,经营范围为网上销售、实物现场批发:服装、箱包、鞋、围巾、袜、母婴日用品、帽、家居日用品、玩具。

被告汪昊天称其于2017年12月注册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网店。

2019年4月10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张云屏登陆杭州市临安公证处实时保电子证据保全平台进行取证。

张云屏在被告汪昊天的拼多多网店“果岭里时代玩具店”进行网页浏览,发现“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儿童魔幻旋转卡通七彩闪光指尖手指陀螺”产品链接,显示已拼10万多件,价格为7.19元;

“小黄人超级飞侠手感应遥控飞行器悬浮直升机迷你充电儿童学生玩具”产品链接显示“售罄/下架商品”,“已拼257件”,价格为12.90元。

杭州市临安公证处对上述电子证据保全过程出具了(2019)浙杭临证内字第8011号公证书。

该拼多多店铺内“小黄人飞机充电耐摔手感应飞行器会飞悬浮遥控直升机儿童玩具”、“小黄人超级飞侠手感应遥控飞行器悬浮直升机迷你充电儿童学生玩具”链接销售飞行器玩具共计318个,总销售金额为6337.08元,通过“陀螺玩具儿童魔幻音乐发光旋转卡通七彩闪光小黄人指尖手指陀螺”、“陀螺玩具儿童魔幻音乐发光旋转卡通七彩闪光小黄人指尖手指陀螺【预售:8月27日发完】”、“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儿童魔幻旋转卡通七彩闪光指尖陀螺”链接销售陀螺玩具159496个,总销售金额为1268369.61元。

同日,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位于义乌市后宅街道遗安一区49幢2单元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商标侵权的玩具,包括标有“DespicableMe2”字样的小黄人陀螺280盒(每盒内装有小黄人形状的陀螺12个)、汪汪队陀螺280盒(每盒12个)、标有与第13799434号商标注册证图案一致的小黄人飞行器130个,并采取扣押措施,现场电脑中显示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

庭审比对情况 1、以原告证据7现场检查照片(P258)的被诉侵权产品音乐陀螺产品外包装与原告第11782515号、第14611125号商标进行比对。

被诉侵权音乐陀螺产品外包装 原告第11782515号商标 包含DESPICABLEME2 DESPICABLEME 原告第14611125号商标 2、以(2019)浙杭临证内字第8011号公证书第10页截图与原告第14052166号“小黄人”商标进行比对,第10页截图显示,被告拼多多网店“果岭里时代玩具店”内,产品标题“小黄人音乐发光陀螺玩具儿童魔幻旋转卡通七彩闪光指尖手指陀螺”及图片,“小黄人超级飞侠手感应遥控飞行器悬浮直升机迷你充电儿童学生玩具”产品标题,均含有“小黄人”字样。

被诉侵权音乐陀螺、飞行器拼多多网页 原告第14052166号 商标 小黄人 四、其他相关情况 被告汪昊天在1688网站向曾美珊等卖家购进“小黄人陀螺”,曾向汕头市澄海区鹏创鑫玩具厂订购“大黄人”飞行器玩具,单价9-11元左右。

2019年10月16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汕头市澄海区鸿雅玩具有限公司1688网店,点击“新款卡通灯光音乐陀螺电动七彩闪光玩具地摊夜市热卖批发定制”产品链接,购买款式为“小黄”的小黄人音乐陀螺480个,网页中对“小黄”款式音乐陀螺图片在身体部分均打上了马赛克,价格为1.00-3.25元/个,联系卖家为“曾美珊”。

上海市长宁公证处对上述购买与浏览的过程出具了(2019)沪长证经字第3940号公证书。

2019年10月18日,北京路盛(上海)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孙梅美在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1688网店内,点击“大号鳄鱼咬手指玩具聚会游戏玩具咬手鳄鱼亲子儿童整蛊玩具批发”产品链接,购买玩具一个,花费24.40元,支付宝收款方账户名为汪昊天。

另查明,原告为本案聘请了律师,支出公证费1万元、差旅费246元。

本院认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或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或者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现有证据和原、被告庭审陈述,应认定被告汪昊天与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为共同经营销售,理由如下:1、被告汪昊天注册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网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注册拼多多网店在先,并用自己在1688平台上的账号进货;

2、被告汪昊天为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实际控制人,义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的地址为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经营地址,现场照片显示现场公司电脑中运行着拼多多“果岭里时代玩具店”网店;

3、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1688网店的网络销售,被告汪昊天用个人支付宝账号收款。

本案中,被诉侵权音乐陀螺和飞行器均系玩具,与原告第11782515号、第14611125号、第1405216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玩具”属于同种商品。

经庭审比对:1、被诉侵权音乐陀螺在产品外包装上突出使用的(DESPICABLEME2)的标识,起到了标示产品来源的作用,系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该标识为文字“DESPICABLEME2”组成,为电影《神偷奶爸2》(《卑鄙的我2》)的英文名称,主要部分为“DESPICALBLEME”,该主要部分与第11782515号“DESPICALBLEME”注册商标文字组成一致,两者构成相似;

与第14611125号商标相比对,第14611125号“”商标的主要部分也为“DESPICALBLEME”,且二者均采用两行横排、第二行“ME”较大且突出的构图方式,虽然有局部差异,考虑原告涉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经要部比对和隔离比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故本院认定构成近似。

被告未经许可,在拼多多网店内销售被诉侵权音乐陀螺,侵害了原告第11782515号、第14611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被告在拼多多网店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中使用“小黄人”,是用于商业目的,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是卖家所售产品最直观的展示,通常使用的描述关键词与产品的品牌、生产厂商直接相关联,能使消费者在使用“小黄人”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可以从众多产品中搜索到涉案商品,是吸引消费者进入卖家店铺的途径之一,从而使涉案商品产生交易机会,故该使用方式起到了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

该标题和图片中的“小黄人”,与第14052166号注册商标文字组成相同,构成相同。

综上,被告未经许可,销售被诉侵权产品时在产品标题和产品图片中使用“小黄人”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第1405216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综上,二被告应当承担停止侵权、销毁库存、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受到损害,故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金额,因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具体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经营时间、销售总额较大、侵权行为的性质、法律后果、原告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中的合理部分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为30万元(含合理开支)。

综上,原告诉请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之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合法取得,应以不低于市场正常价格进行交易。

被告虽举证证明其产品来源于他人,但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较为低廉,明显低于市场正品价格,并在标题中标注了“小黄人”,且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称向多家商家进货,但进货时未尽审查义务,故被告的合法来源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三)项,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第11782515号“DESPICABLEME”、第1461112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第14052166号“小黄人”注册商标进行产品宣传;

二、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含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环球影画(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760元,由被告义乌市风都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汪昊天负担7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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