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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娜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桂0103民初1509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南宁市娜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宁市娜军烟酒店;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3民初15098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丹,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言顺,广西国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宁市娜军烟酒店,住所地南宁市长湖路50号3号、4号武警广西总队。

经营者:庞雪,女,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宁市娜军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其行使诉权的表现,其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525元由本院依法退回给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黄冬冬 人民陪审员  陈 彤 人民陪审员  吴露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蓉蓉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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