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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胡体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10民初206号
案件名称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胡体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胡体武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民初206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南投路1号1101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体武,男,1973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系监利县湾桥镇博士伦眼镜店经营者,住湖北省监利县。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体武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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