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392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科学管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即墨市西城家家福商店,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烟青路37号。
经营者:潘豪敏。
被执行人:潘豪敏,男,汉族,1989年10月13日出生,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市。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即墨市西城家家福商店、潘豪敏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30日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7570.00元,执行费5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潘豪敏名下存款7620.00元,扣除执行费50.00元,向申请执行人发放案款7570.00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34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