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73知民初564号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ALTAIRENGINEERING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48083密歇根州特洛伊大海狸路XXX号(1820E.BigBeaverRoad,Troy,Michigan,48083USA)。
法定代表人:霍华德·莫罗夫(HowardMorof),首席财务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某。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与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
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澳汰尔工程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何 渊审 判 员 范静波人民陪审员 吴惠丽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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