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6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口社区英泰工业区E区E东厂房一层至四层、D栋一层、三层。
法定代表人:刘向东,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轩,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市未央区盛景通讯器材经销部,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团结村正街门面房。
经营者:景晓慧。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德盛公司)与被告西安市未央区盛景通讯器材经销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源德盛公司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公司负担。
其余150元,退还原告源德盛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