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5690号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6#二层G02。
法定负责人:张万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创远路36号院3号楼6层602室。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快道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