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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桥西区白鹿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4号
案件名称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桥西区白鹿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桥西区白鹿巷饮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4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917号东宝日用品交易市场七楼707-A1295号。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白鹿巷饮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恒大华府2号公寓底商115号一层。

经营者:卜文武,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白鹿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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