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知民初94号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917号东宝日用品交易市场七楼707-A1295号。
法定代表人:吴思鑫,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以伟,北京嘉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桥西区白鹿巷饮品店,经营场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南大街恒大华府2号公寓底商115号一层。
经营者:卜文武,男,汉族,1977年10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道斌,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桥西区白鹿巷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邱茂庭(广州)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