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572号之一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西藏中路268号2501-08室。
法定代表人:王仁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668号海翼大厦18楼。
法定代表人:何东晖,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翰,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厦门海翼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计6700元,由原告百威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审 判 员 (叶鑫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朱梅 君)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