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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萨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402民初8316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萨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珠海萨邦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831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1/1)。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婷芳,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萨邦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9号一区第四层46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N。

法定代表人:尹伟。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萨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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