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402民初8316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1/1)。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婷芳,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珠海萨邦电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吉大海滨路9号一区第四层466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Q5N。
法定代表人:尹伟。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萨邦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