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7民初188号
案件名称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蒋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蒋明珍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7民初188号 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62054040418。

地址:绵阳市飞云大道中段369号。

法定代表人:张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志东,四川规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明珍,女,汉族,生于1982年2月21日,住址: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明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娜、韩志东,被告蒋明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商标侵权损失人民币12万元;

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均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系四川省内知名白酒生产企业,是丰谷商标的合法权利人,经过几代丰谷人的努力耕耘,原告的丰谷商标先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四川省著名商标等多项荣誉,原告所生产的丰谷酒王、墨渊等产品在白酒市场大放异彩,产品知名度、美誉度畅销川内川外,深受广大消费者喜爱。

2019年3月26日,经消费者举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被告绵阳市涪城区剑门路22号电力小区1栋5单元1楼1号制售假窝点,查获被告丰谷、剑南春、五粮液、国窖1573等知名假酒若干,价值564637元,其中有原告丰谷酒王十年(478ml)成品47瓶,丰谷酒王(瓦罐)(478ml)成品32瓶,丰谷酒王透明装(478ml度)成品5瓶,丰谷墨渊(480ml)成品2瓶及相关包材若干,被告侵权行为遂得以制止。

因被告人知假售假,侵权恶意明显,现依法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并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蒋明珍答辩称,原告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实被告的侵权,也不能证实原告的损失,其诉请不能成立;

被告因本案事实被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应当在刑事审理中提出其民事主张;

从程序上,原告的起诉也违背了先刑后民的原则。

综上,原告的诉请不能成立,请求全部驳回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原、被告主体资料,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情况;

2、商标权、著作权属证据,商标注册证第1089722号、续展注册证明、商标变更证明,证实“"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和注册人变更情况;

商标注册证第3099998号、续展注册证明、商标变更证明,证实“"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和注册人变更情况;

商标注册证第3100000号、续展注册证明、商标变更证明,证实“”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和注册人变更情况;

商标注册证第3100001号、续展注册证明、商标变更证明,证实“”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和注册人变更情况;

商标注册证第5764838号、续展注册证明,证实“”立体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情况;

商标注册证第8954810号,证实“”立体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情况;

商标注册证第10001410号,证实“”立体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情况;

商标注册证第23414204号,证实“”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情况;

商标注册证第23414205号,证实“”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情况;

商标注册证第23280406号,证实“”商标的注册、有效期限情况;

3、原告企业荣誉证书和涉案产品荣誉证书,证实原告企业及涉案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4、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扣押清单、委托鉴定书及告知书、鉴定证明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证实被告侵害商标权事实;

5、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一张,证明因本案财产保全,支付保全费用1120元。

被告质证称,对第1、2组证据的真实性均不持异议,但提出第2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

对第3组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达不到原告证明目的;

对第4组证据,在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提供的复印件,不具有真实性。

在第二次庭审中,提供的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加盖公章的证据,已过了举证期限,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就证据内容,涉案事实已移送刑事程序,而刑事案件尚未开庭,不能证实证据的真实性。

以上证据均不能达到证明目的;

第5组证据,票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程序,该费用应由原告自行承担。

被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绵阳市公安局涪城分局刑事拘留通知书一份,证明被告蒋明珍行为已涉嫌犯罪,被刑事拘留至绵阳市看守所,本案应待刑事处罚结束再进行民事审理。

原告质证称,对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持异议,但不能达到被告证明目的,商标侵权案件的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列,并不需要先刑后民。

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系四川省重点白酒生产骨干企业。

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合法注册,原告先后取得第1089722号“"商标;

第3099998号“"商标;

第3100000号“”商标;

第3100001号“”商标;

第5764838号“”立体商标;

第8954810号“”立体商标;

第10001410号“”立体商标;

第23414204号“”商标;

第23414205号“”商标;

第23280406号“”商标等的商标专用权,并均在有效期限内。

经过原告的长期运营及投入,“丰谷”注册商标及系列酒在全国享有很大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获得了“四川省著名商标”、“四川名牌产品称号”等多种荣誉。

2019年3月26日,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现场查获19瓶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产品,后又从蒋明珍住处查获大批茅台、五粮液、剑南春、丰谷酒王、国窖1573等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白酒,总货值56万余元,并当场予以扣押。

其中丰谷酒王“十年”46瓶、丰谷酒王“瓦罐”34瓶、丰谷酒王“透明装”5瓶、丰谷酒王“纸盒”1瓶、丰谷墨渊2瓶,货值达29000余元,经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原告出具鉴定证明书,鉴定涉案丰谷白酒全部为假冒商标产品。

因案件金额较大,已移送刑事程序。

被告在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中自述,所有涉嫌侵害商标权的白酒是在绵阳市涪城区剑南市场的一个路边摊以一万多元价格购买。

另查明,在本案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支付保全费用1120元。

本院认为,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是第1089722号、第3099998号、第3100000号、第3100001号、第5764838号、第8954810号、第10001410号、第23414204号、第23414205号、第23280406号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受保护。

关于本案侵权事实认定,被告所销售的丰谷酒王“十年”46瓶、丰谷酒王“瓦罐”34瓶、丰谷酒王“透明装”5瓶、丰谷酒王“纸盒”1瓶、丰谷墨渊2瓶等系列白酒,经绵阳市涪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扣押后,经原告鉴定部门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被告行为已构成了侵害商标权,因此,原告的侵权主张成立,其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涉案事实已进入刑事程序,应当按照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处理或者先刑事后民事原则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情况不属法律规定的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范围,同时本案侵权事实已有在案证据予以证实,本案处理的是被告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非被告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当承担刑事处罚。

因此二者在法律关系上不一致,不适用先刑事后民事原则。

关于赔偿数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未能举证证明被告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数额,或被告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

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经营规模、被告经营地点、涉案产品价值及维权的合理支出,综合确定赔偿数额为八万元。

同时原告为维持合法权利,所进行财产保全的费用1120元应当由被告负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蒋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八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保全费用1120元,由被告蒋明珍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