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90号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龙东大道5179号5幢2层D座。
法定代表人:孙坚,该公司首席执行官。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琳,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岩,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安国巷进家客房。
住所地:偃师市。
经营者:高森茂。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偃师市城关镇安国巷进家客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
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