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粤0112执4223号申请执行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关于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与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234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7)粤0112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判决:一、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自用或许可他人使用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销毁使用与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装饰、宣传册、广告,停止在任何门店或各平台上使用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的行为,删除含有与第7862330号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的信息、图片及其他资料;
二、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80000元(含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
本案案件受理费23240元由被告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578元。
由于被执行人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本院已于2019年7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有关金融机构、房地产登记机关、车辆管理机关等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申请执行人生根餐饮管理(上海)有限公司同意本案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追加股东作为被执行人后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终2342号《民事判决书》及本院(2017)粤0112民初63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广州市未来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应严格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经本院必要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若终结本次执行情形消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