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13民初126号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宝,广西桂百(田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忻城县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地:忻城县芝州一路县广场东北角处忻城商城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9P。
(注销) 法定代表人:李晓翀,执行董事。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忻城县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被告忻城县百家惠超市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9日已注销。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