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陕01知民初443号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168弄6号610室。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滨,男,汉族,1982年10月21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明群,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
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冬日夏云百货店,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更新街更新小区1单元2楼104号。
经营者:潘晓珍。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迪睿公司)与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冬日夏云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上海迪睿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迪睿公司负担。
其余25元,退还原告上海迪睿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