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黔03执305号被执行人:雷珊,X,X,XX.被执行人:雷昌伟,X,X,XX.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受理雷珊、雷昌伟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
因被执行人雷珊、雷昌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执行事项为:被执行人雷珊处罚金5万元,被执行人雷昌伟处罚金3万。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雷珊、雷昌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到被执行人服刑监狱对其提讯,调查财产状况。
被执行人雷昌伟缴纳罚金3万元。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发出查询通知。
未发现雷珊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不动产登记机关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雷珊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
四、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对被执行人原居住地进行调查,并向其原所在村委会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雷珊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终结本院(2018)黔03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可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