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02执50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永平街磨刀抗南路40号1001号之A052房。
被执行人:杨月娥,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邑县。
申请执行人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月娥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0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告杨月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涉案第824824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杨月娥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紫飘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及合理开支10万元,案件受理费被告杨月娥负担967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
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月娥名下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银行存款零星,未发现车辆,不动产信息。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已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督促其履行。
查询了被执行人杨月娥名下银行、车辆、不动产、等财产,银行存款零星,未发现车辆,不动产信息。
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需要说明的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仍应继续履行本案法律文书的义务,本院仍依法接受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停止对被执行人财产控制性及必要处分措施。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2020)鲁1402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宗巨审判员 曹富新审判员 刘振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勇旭附相关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