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6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华,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