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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11知民初67号
案件名称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李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李振华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1知民初67号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6号、128号907室。

法定代表人:张立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梦琪,江苏苏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振华,男,汉族,1979年8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振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

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南京彼格菲斯商贸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675元,退还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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