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民辖终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腊山河西路中段报业大厦A座9楼。
法定代表人:李客,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车站大道云锦花苑1、2、3幢203室K号。
法定代表人:张宪清,经理。
上诉人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3民初7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