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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民终3574号
案件名称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73民终35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妍,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1,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俭,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少妍,北京市君泽君(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广电平云广场B塔8层全层。

法定代表人:黎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宇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敏怡,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黎某1,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车宇君,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敏怡,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益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为公司)因与上诉人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九游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昶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均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三判项内容为判决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510万元;

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承担。

主要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在认定《梦想世界》系列游戏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却未充分考量此因素进行判赔。

《梦想世界》系列网络游戏产品,历经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多年持续不断的研发、推广和巨额投入,积累了大量忠实玩家,具备非常高的认知度。

由此可见《梦想世界》游戏在互联网游戏市场中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价值。

一审法院在认定《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确有较高的知名度”“属于知名商品”的情况下,却没有在此基础上作出与《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知名度相适应的判赔数额。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远低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侵权获利。

在相关证据所显示的数据均符合游戏行业的基本情况和侵权游戏获利状况的情况下,应当以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出的数据作为认定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侵权获利的依据。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供的证据完整、真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反映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侵权获利远超过500万。

一审法院在采纳《对外投资报告》作为证据的情况下,却没有在此基础上正确的计算出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侵权获利,其判赔20万元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

三、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因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巨大,一审判赔数额不足以弥补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

本案中,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违法行为包括了商标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侵权行为涵盖了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多方面,侵权多维,侵权程度较深。

四、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侵权主观恶意较大。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作为被诉侵权游戏的运营方,通过恶意购买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的关键字,更改其游戏名称为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相同的名称,采用和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相同的游戏图标为其侵权游戏进行推广和宣传,欺骗希望下载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梦想世界3D》手游的游戏玩家并从中获利,足以证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主观上具有不正当利用和攀附《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知名度的恶意。

五、一审判赔数额过低,无法有效遏制社会同类型侵权行为。

对于具有恶意侵权以及其它严重侵权情节的,更应当依法加大赔偿力度,提高赔偿数额。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辩称,1.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的上诉是有意混淆一个网络游戏运营获得的总收入与某一网页广告侵权带来的侵权收入之间的差别,网络游戏运营是有赖于各运营商投入大量的推广费以及人力物力、调优游戏用户体验,吸引用户购买游戏内道具才能获得收入,因此某一网页广告在整体游戏收入中影响非常轻微,与游戏的总收入没有直接关系;

2.上诉理由基本是推论,没有经得起证据三性考验的客观证据来支撑,其主张的事实都是错误的;

3.关于一审赔偿数额过低的观点,也违反了查明的侵权行为对应的影响力,是希望通过利用法院对于网络游戏运营推广收益行业的不了解来谋取暴利,直接用同样的行为推广梦想世界3D游戏,也不会得到20万的收入。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0106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第一至第三项判决;

2.驳回利为公司、多益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利为公司、多益公司承担。

主要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四九游公司运营涉案游戏有误。

是否运营一款游戏,应当以相关法律文件和是否能够控制游戏内容来区分。

涉案游戏的授权和运作、收款主体均为晋昶公司,应以晋昶公司为运营游戏的主体。

二、一审判决认定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与网页内容发布方构成共同侵权有误:1.利为公司、多益公司在庭审调查过程中明确其诉争的侵权行为均发生在登录涉案游戏之前;

2.一审判决在查清具体侵权行为发生在涉案游戏之外后,仍认为游戏运营商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违反了共同侵权认定所需要的民事证据要求;

3.一审判决认定梦想世界3D属于知名商品证据不足,违反了“慎用司法判决认定知名商品”的原则。

三、一审判决酌定的赔偿金额过高,依法应予纠正:1.我方已经提交了后台数据,说明涉案网页涉及的安装包对应的总注册人数为2667人、总充值金额为88667元。

在利为公司、多益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依法认定该数据可以证明涉案的侵权行为产生的影响;

2.利为公司、多益公司提交的天舟文化的说明书不能证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影响。

3.一审判决在第20页第一段论述“在涉案侵权行为与游戏运营和收益的具体关联的基础上,结合梦想世界系列游戏与侵权游戏的收益酌定赔偿金额”。

但是,在没有作出任何进一步论述的情况下,就直接在最后的判项中酌定了20万的过高赔偿金。

利为公司、多益公司辩称,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正确,本案涉及的不是简单的搜索引擎关键字,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通过关键词购买进而在广告分发平台使用我方拥有版权的美术图案和游戏名称进一步诱导相关公众,并提供侵权游戏的链接,点击该链接所形成的游戏图标与我方的游戏图标无论从美术或文字上几乎一致。

同时点击该游戏图标,实际运营游戏除该游戏图标显示的我方游戏名称外再无其他游戏名称,在游戏登陆界面及其他相关网页也未包含游戏运营所必备的出版文号、版权登记号等信息,可以说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运营的游戏是假冒游戏。

我方也向法庭提供了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官方网页,该官网内容提供了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合规的其他游戏下载链接,唯独不包含涉案游戏。

通过我方向法庭提交的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股东之一天舟文化的投资报告显示在短短半年时间内,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在无正常广告宣传和无正常游戏运营下通过盗用我方特有的游戏名称,未经收取使用我方具有商品指向性的美术图标等侵权行为得到近8千万的收入。

本案起诉之时,该份天舟报告并未被我方获得,起诉书中我方的侵权损失系通过在案证据以及第三方运营青云诀侵权游戏的财务数据推算出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运营侵权游戏的获利在5千万以上,恰好可以和天舟文化的投资报告相印证,充分证明我方证据的严谨。

考虑到知识产权诉讼中,我方对损害证据的举证困难,本案对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非法获利的证据具有高度可信,再有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就涉案的侵权行为经过工商部门、版权部门的查处,主观恶意明显。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具体为:停止在搜索竞价排名设置“梦想世界3D”并把搜索结果连接到侵权游戏下载页面的行为以及停止使用“梦想世界3D”“梦想3D”作为游戏名称、停止使用《梦想3D》游戏图标;

2.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停止侵犯“梦想世界”商标的行为;

3.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费用10万元;

4.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承担一审案件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的作品著作权相关事实多益公司系其他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广州金山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7月14日,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利为公司系多益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9日,经营范围为研究和试验发展。

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载明,“梦想世界网络游戏软件[简称:梦想世界]V0.5”的著作权人为多益公司;

“梦想世界2网络游戏软件[简称:梦想2]V1.0.0”以及“梦想世界3D手机版游戏软件[简称:梦想世界3D手游]V0.3.14”(游戏图标见附图一)的著作权人均为利为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颁发的第5952886号商标注册证载明,“梦想世界”的注册人为多益公司,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1类无线电文娱节目、数字成像服务、娱乐信息、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截止),注册有效期自2010年9月28日起至2020年9月27日止。

2017年12月6日,多益公司签署《商标权许可授权确认书》,同意将上述第5952886号注册商标非独占免费许可给利为公司在中国范围内使用,利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与多益公司共同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等,许可有效期为十年,自2017年1月1日起计算。

(二)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知名度情况为证明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知名度,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百度百科“梦想世界”“梦想世界3D”,显示游戏介绍、人物门派介绍、游戏评价、角色设定、特色系统等多方面内容。

2、梦想世界系列游戏获奖情况汇总表及部分奖杯奖牌证书。

其中,汇总表由多益公司、利为公司自行制作,显示2008年至2017年3月期间,《梦想世界》端游、《梦想世界》手游、《梦想世界2-端游》及《梦想世界3D手游》多次获电脑商情报、大众网络报、中国游戏行业协会、游戏狗等多个平台颁发的奖项24次。

3、“梦想3D”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显示“《梦想世界3D》手游官网-下载”“梦想世界3D官方论坛-多益网络”“梦想世界3d电脑版下载”等搜索结果。

4、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部分内容,显示《梦想世界》及《梦想世界2》游戏多次获各类奖项,截至2015年12月31日,《梦想世界》累计注册用户1580.94万人,累计付费用户134.54万人,《梦想世界2》累计注册用户64.19万人,累计付费用户4.58万人。

(三)被控侵权行为广州市南方公证处出具的(2017)粤广南方第078040号公证书显示,2017年11月7日,使用手机(公证处提供)连接互联网,通过百度搜索“梦想世界3d”,搜索结果第一条显示“梦想3D”图标及“【梦想世3D】高智商回合制手游-全新新服火爆开启”标题,该标题对应网址为fall.doujiajsq3.com;

点击上述标题可显示游戏下载页面,页面显示“梦想3D49”图标及“《梦想世界3D》手游”“点击下载”等文字,页面底端显示“哈尔滨时时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

下载提示文件名为49you_b_qymx016.apk,大小102.61M;

下载安装后手机客户端显示名为“梦想3D”的游戏图标(见附图二),图标整体以蓝色为背景,突出使用“梦想”二字,右上角及右下角处分别标有“3D”“49”;

打开进入游戏,首页显示“49You手游”“四海九州,畅享游戏”字样以及登录界面;

登录后可在“礼包大杂烩”页面查看多条“49游戏盒子”的宣传文章及游戏推荐;

进入游戏页面后运营的游戏与《梦想世界》系列游戏无关;

游戏过程中可以通过微信或者支付宝进行游戏充值,充值页面显示游戏以“元宝”作为货币,可充值元宝数分为60元宝、300元宝、680元宝、1280元宝、1980元宝、3280元宝、6480元宝七种,每60元宝首充价格为人民币6元,并赠6-1280元宝不等,另有“绑元礼包”充值价格为人民币18元。

经比对,上述公证书所示被控侵权游戏下载显示的图标除右下角替换为数字“49”外,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梦想世界3D》游戏图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一致。

一审庭审中,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明确主张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共同运营被控侵权游戏,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具体侵权行为包括:1、以“梦想世界3D”“梦想3D”作为游戏名称,并使用《梦想3D》游戏图标,侵害了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以及包装装潢权;

2、通过在百度搜索购买关键词“梦想世界3D”将被控侵权游戏列为百度搜索首位。

上述行为对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3、使用“梦想世界3D”作为游戏名称侵犯了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对“梦想世界”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四)被控侵权游戏详情被控侵权游戏系2D角色扮演即时战斗类仙侠手游,游戏背景及游戏角色、游戏玩法等设置均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梦想世界》系列游戏无关,内容不相同或近似。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被控侵权游戏名称为《青云诀》,由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共同运营。

除上述公证书以外,另提交以下证据:1、(2018)粤广南粤第624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及附页显示,使用电脑通过百度搜索“青云诀手游”,使用手机扫描查询结果页面的二维码可以在手机上下载名为“qyj_tf_xingwan_pz_qyjpz01.apk”的文件,安装完毕后手机桌面显示标题为“青云诀”的龙头图案图标;

进入该游戏后的游戏加载页面显示“青云诀手游”字样;

游戏的登录界面为“西瓜游戏”。

经比对,该游戏的游戏启动页面、登录进入游戏后页面显示创建角色和开始游戏的页面及详情,开始游戏后显示的画面、游戏初始坐标名称、游戏玩家初始任务,“充值”页面的图案、文字、充值系统的价格均与被控侵权游戏的相应页面内容完全一致。

2、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检查分局现场笔录及询问笔录(2017年11月21日执法人员在四九游公司经营场所询问该公司董事黎某1制作)。

现场笔录上载明2017年11月21日,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检查人员前往四九游公司经营场所,现场检查了四九游公司的经营资料、电脑、服务器等;

询问笔录上载明黎某1系被告四九游公司的董事,主要负责运营游戏,其确认《青云诀》系四九游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该款游戏开始运营的时间为2017年6月;

黎某1在询问笔录上签字捺印,四九游公司亦在该笔录上加盖印章。

晋昶公司辩称被控侵权游戏并非《青云诀》,实为《烈焰皇朝》,并提交以下证据:1、49you数据后台查询信息及(2018)粤广海珠第8286号公证书。

该证据显示:登录49YOU集团后台数据库后台管理系统,搜索会员账号“133×××××588”的登录详情,显示该账号注册游戏为《烈焰皇朝》,注册时间为2017年10月31日,最后登录时间为2017年11月30日,推广渠道号为qysw018;

搜索会员账号“49you523875542”的登录详情,显示该账号注册游戏为《烈焰皇朝》,注册时间为2017年11月7日,最后登录时间为2017年11月10日,推广渠道号为qymx016,该账号于2017年11月7日充值1笔6元。

两账号注册、充值的游戏均为《烈焰皇朝》。

2、《网络游戏出版物号核发单》及授权书。

上载明移动端游戏《烈焰皇朝》由上海游爱之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出版并运营,出版物号为ISBN978-7-7979-0646-3;

2017年6月1日,广州空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非独家授权晋昶公司在中国大陆地区推广《烈焰皇朝》手机网络游戏,授权期限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5月31日。

3、(2018)粤广海珠第8287号、第8500号公证书。

上述公证书显示通过“四九游戏”网站下载《烈焰皇朝》手游软件并安装在手机中后可以打开,游戏开始页面与被控侵权游戏页面一致。

一审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通过手机下载安卓端《青云诀》及《烈焰皇朝》游戏,进入名为《青云诀》的游戏后显示的页面及角色形象、角色创建、游戏玩家任务、充值系统设置内容除细节方面稍有修改以外,与多益公司、四九游公司所控侵权游戏的相关内容基本一致;

进入名为《烈焰皇朝》的游戏后显示的游戏著作权人、出版服务单位、出版文号等信息均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提交的查询结果一致,该游戏的页面及角色形象、角色创建、游戏玩家任务、充值系统设置内容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所控侵权游戏的相关内容均不相同或相似。

(五)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主体情况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被控侵权游戏《青云诀》由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运营,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共同实施侵权行为。

并提交了以下证据:1、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查询结果打印件,显示网站www.49you.com的主办单位为四九游公司,网站www.49app.com的主办单位为晋昶公司;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阿里云域名查询结果网页显示,域名49you.com、49you.cn的所有者为四九游公司。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页打印件,显示第24966956号(第9类)、第24968233号(第41类)、第24975357号(第35类)注册商标申请人为四九游公司。

3、(2018)粤广南粤第1001号公证书及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报告书,显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天舟文化:对外投资报告书》,该报告书上载明四九游公司主要游戏产品包括游戏《青云诀》,该游戏出版许可文号新广出审【2016】3776号,备案文号文网游备字【2017】M-RPG0252号。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共同辩称被控侵权游戏并非《青云诀》,应为《烈焰皇朝》,游戏由晋昶公司通过49游平台运营,实际运营者为晋昶公司,四九游公司仅提供推广平台,未参与游戏运营,与被控侵权游戏无关。

晋昶公司另辩称其合法运营被控侵权游戏《烈焰皇朝》,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所控事实系涉案网页制作者设置下载页面内容和通过修改软件自行变更游戏安装包文件的游戏图标名称,晋昶公司并未实施该行为,并提交:1、(2018)粤广海珠第8287号、第8500号公证书,显示2018年3月19日,使用公证处的电脑通过迅雷下载安装名为“jdk-8u161-windows-x64.exe”和“安卓修改大师(setup.msi)”的文件后,在“四九游戏”网站下载“烈焰皇朝(49you_b_apppc_lyhc.apk)”的安装包文件,并保存该网站中的“葫芦娃”图标图案;

再打开上述“安卓修改大师”软件,导入“葫芦娃”图标图案和49you_b_apppc_lyhc.apk文件后,可操作修改该文件的图标和名称分别为葫芦娃图案和“仙侠”;

另行保存修改过的安装包文件(名为com.youai.lyhc.sj49you-2)并将原安装包文件及修改后的安装包文件一并通过数据线导入安卓系统手机中,分别通过上述两个安装包文件安装游戏,显示名为“烈焰皇朝”的人物形象图标和名为“仙侠”的葫芦娃形象图标。

2、fall.doujiajsq3.com网页截图打印件,显示该网页已无法打开。

(六)被控侵权游戏获利情况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称《青云诀》手游运营以来获益巨大,并提交了(2018)粤广南粤第1001号公证书及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报告书,显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登载《天舟文化:对外投资报告书》,该报告书上载明2017年四九游公司运营的游戏产品《青云诀》收入7646.59万元。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该案合理费用10万元包含律师费、公证费、打印费,并提交了公证费发票(票面金额为2300元)及打印费票据发票(票面金额为496元)。

另查明,四九游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22日,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1111100元,经营范围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晋昶公司成立于2014年8月18日,系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网络科技、从事网络技术、计算机软硬件技术领域内的技术开发等。

以上事实,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商标注册证、商标权许可授权确认书、公证书、ICP备案信息查询打印件、发票等证据以及到庭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

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根据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多益公司系《梦想世界》的著作权人,利为公司系《梦想2》《梦想世界3D》的著作权人。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以上述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原件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庭前提交的复印件不完全一致为由,对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的上述游戏软件的著作权不予确认,但未能提交反证推翻上述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辩称缺乏法律依据,在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未提交反证推翻上述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对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确认多益公司系《梦想世界》的著作权人,利为公司系《梦想2》《梦想世界3D》的著作权人。

根据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权许可授权确认书,多益公司系“梦想世界”商标的注册人,并将该商标非独占免费许可给利为公司在中国范围内使用,利为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或与多益公司共同对侵犯上述商标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故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有权就侵犯上述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控侵权游戏的名称问题。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该游戏名为《青云诀》,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称该游戏名为《烈焰皇朝》,并各自提交公证书、工商行政管理局询问笔录、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笔录、后台查询账号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

一审法院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结合一审法院下载操作实践,确认被控侵权游戏系名为《青云诀》的2D角色扮演即时战斗类仙侠手游。

理由如下:1、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2017)粤广南方第078040号公证书上所显示的被控侵权游戏初始画面的背景、文字、细节元素、游戏运行过程中的游戏角色、游戏初始坐标、初始任务、充值系统的设置均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2018)粤广南粤第624号公证书所载名为《青云诀》的游戏的相关内容与一审法院另行下载运行的《青云诀》游戏相关内容相同;

2、虽然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和(2018)粤广海珠第8286号、第8287号、第8500号公证书上显示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使用的游戏账号的注册和充值记录均在名为《烈焰皇朝》游戏中,从49you网站下载的《烈焰皇朝》在运行过程中显示的部分游戏画面和充值页面与被控侵权游戏一致,但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下载的《烈焰皇朝》游戏与一审法院另行下载打开的《烈焰皇朝》游戏内容并不相同或近似,且上述后台账号和充值查询记录均在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自有的后台形成,49you网站提供下载的游戏安装包内容亦由四九游公司自行提供。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对于上述证据的形成有充分的自主权利,在上述证据的内容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证据及一审法院另行实践操作结果不一致时,其证明效力低于后者,不足以推翻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一审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虽然晋昶公司辩称被控侵权游戏名为《烈焰皇朝》,但其对被控侵权游戏的实际内容并无异议,晋昶公司当庭自认其系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商,至于其对该游戏名称的辩称并不影响其系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商身份,一审法院采信晋昶公司的自认,确认其系被控侵权游戏《青云诀》的运营商。

关于四九游公司是否运营被控侵权游戏《青云诀》的问题。

四九游公司辩称其仅提供平台资源供用户下载被控侵权游戏,其并未运营被控侵权游戏。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游戏系移动端手机游戏,此类游戏的运营和推广主要通过运营商和渠道商完成。

运营商的行为主要包括匹配游戏的软硬件设备,服务器操作系统安装和客户端准备,提供游戏软件的下载,对游戏进行线上、线下的软文、广告宣传、建立游戏合作渠道等等;

渠道商是游戏软件的聚集地,凭借用户优势展示游戏并提供用户下载游戏软件的途径,渠道商一般通过提供平台租用权、广告位资源等方式,以单纯开放平台或抓包模式提供目标游戏的下载服务,对游戏的侵权事实有一定的审查义务,并不参与游戏内容的制作和维护。

运行被控侵权游戏后显示的登陆页面画面标注“49YOU”字样,亦可在游戏内的专门版块显示多个由四九游公司运营的其他游戏的推广宣传文章及四九游公司发布的多个公告。

这些内容需要通过对该游戏软件的内容进行制作和修改才能完成,普通的渠道商仅仅实施游戏软件的展示和发布,并不具备在游戏软件内部添加内容的权限。

且四九游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上门调查时自认游戏《青云诀》系该公司运营的手机游戏产品,综上,一审法院对四九游公司的辩称不予采信,确认四九游公司亦为被控侵权游戏《青云诀》的运营商之一,与晋昶公司共同运营该游戏。

关于被控侵权行为的实施主体。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侵害著作权的画面分别使用于游戏下载页面及游戏图标,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辩称游戏下载页面的内容由提供下载链接的相关网站的主办单位提供,该网页的主办单位是侵权行为人,游戏图标亦可由他人通过修改软件修改,并非游戏运营商直接使用侵权图片作为游戏图标,故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未实施被控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对此一审法院认为,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作为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商,本身天然享有制作修改游戏软件数据内容的权利和可能性,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游戏软件经由他人修改游戏图标,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针对相关辩称提交的公证书显示,可以通过软件修改游戏名称及图标,但该公证书记录的操作行为过程是先下载普通游戏安装包后,使用软件修改安装包中游戏名称和图标的相关内容,未能证明可以将修改后的安装包文件重新上传到网络平台供用户下载并显示修改后内容的事实。

即使可以通过修改软件等技术操作达到上述效果,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也不能证明被控侵权游戏的软件是经他人在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提供的游戏软件上修改后再上传供用户下载的事实。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这一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所辩称的事实,故一审法院对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辩称不予采纳,根据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证据确认被控侵权游戏图标图案由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使用的事实。

关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侵害其商标专用权的问题。

根据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被控侵权游戏下载页面使用了“《梦想世界3D》手游”作为游戏名称,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据此主张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侵害了其对第5952886号“梦想世界”商标的专用权。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规定,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第5952886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41类,包括娱乐信息、游戏等,而被控侵权游戏为游戏类,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种商品。

同时,将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使用的游戏名称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注册商标进行视觉效果比对,从商标的构成要素来看,原告的注册商标系简体中文“梦想世界”文字商标,而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使用的字样是简体中文“《梦想世界3D》手游”,故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注册商标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使用的标志不相同。

但二者在构成要素上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读音和字意均相同,且二者相同部分占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所使用名称的主要部分,并起到区分其他游戏的作用,故而一审法院认定二者构成近似。

此外,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在其梦想世界系列游戏中使用了第5952886号“梦想世界”注册商标,并已形成了一定的市场份额,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注册用户、玩家,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在被控侵权游戏上突出使用“梦想世界”作为游戏名称的主要组成部分,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导。

综上,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使用,误导公众,且该使用行为未经多益公司、利为公司许可,故侵害了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的第5952886号“梦想世界”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存在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使用梦想世界系列游戏中的游戏名称“梦想世界3D”“梦想3D”及其游戏图标,侵害了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和包装装潢权;

2、通过使用关键词“梦想世界3d”,将被控侵权游戏列为百度搜索第一位。

针对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的上述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如下:1、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获奖情况、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等,均显示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内容、名称在互联网中为人所熟知,经过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的运营,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确有较高的知名度。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招股说明书亦显示该游戏的用户人数和付费情况在互联网游戏中属于高知名度游戏。

故一审法院认定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的梦想世界系列游戏属于知名商品,“梦想世界3D”“梦想3D”作为游戏名称,应当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但鉴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使用“梦想世界3D”作为游戏名称的行为侵害了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对“梦想世界”文字商标的专用权,一审法院在前述认定中对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关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构成商标侵权的相关主张已予以支持,现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就同一行为再次主张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不正当竞争,一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

2、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包装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图标由文字“梦想”、数字及字母“3D”、祥云图案以及蓝色背景等元素排列组合而成,故属于上述包装装潢的范畴。

根据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公证书,通过百度搜索“梦想世界3d”后首条搜索结果链接的下载页面和通过该链接下载安装完毕后手机桌面显示的游戏图标,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著作权的游戏图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且被控侵权游戏的名称中使用了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名称“梦想世界3D”,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近似的标识;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视为足以造成和他人知名商品相混淆”之规定,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游戏名称及其图标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权利的游戏构成混淆。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未经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同意或授权,实施上述混淆行为,容易使人误认为被控侵权游戏是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的游戏或者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存在特定联系,故构成不正当竞争。

3、被控侵权游戏未经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准许使用“梦想世界3d”作为关键词,对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控侵权行为虽然表现为通过百度搜索打开网页,但打开网页的内容直接指向被控侵权游戏的下载安装内容,与所涉网站fall.doujiajsq3.com的其他内容均无关联。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作为被控侵权游戏的运营方,承担推广宣传游戏的权利和责任,亦直接享受该不正当竞争行为带来的利益。

因此,对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所指控的这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亦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在运营游戏《青云诀》的过程中,在该游戏名称中使用了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游戏名称“梦想3D”及其游戏图标,并在百度搜索将“梦想世界3D”作为关键词设置排名及链接的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对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要求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梦想3D”作为游戏名称以及停止使用《梦想3D》游戏图标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另,经一审法院核查,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所控在百度搜索使用关键词设置排名及链接的行为已经实际停止,故对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的相关诉请不再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在互联网游戏市场中,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确有一定知名度,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百度百科、梦想世界系列游戏获奖情况、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宣传网页、广告业务发布合同等证据中对于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知名度的陈述反映也相互印证,故对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关于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知名度和总体收益的主张一审法院予以采纳。

多益公司、利为公司另提交天舟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报告书,拟证明被控侵权游戏《青云诀》的收益情况,一审法院对此亦予以采纳。

上述证据虽不能直接证实多益公司、利为公司由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失和收益,但侵权行为与侵权游戏的下载量、玩家数量和收益确有关联。

一审法院在涉案侵权行为与游戏运营和收益的具体关联的基础上,结合梦想世界系列游戏与侵权游戏的收益酌定赔偿数额。

至于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的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结合案件事实和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案件的情况,一审法院根据多益公司、利为公司提交的打印费发票和公证费发票酌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5952886号“梦想世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三、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四、驳回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受理费47500元,由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450元,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050元。

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确认被诉侵权游戏为《青云诀》,由晋昶公司非独家代理运营。

其一审主张被诉侵权游戏为《烈焰皇朝》系商务人员错误登记游戏名称所致。

进入被诉侵权游戏客服中心页面,显示官方网址:http://m.49you.com,登陆该网站可见四九游公司企业名称,进入网站的“关于我们”可见“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国内知名网络游戏发行公司。

……未来四九游戏将发掘传统文化价值……以游戏赋能文化,向全球玩家输出中国优秀文化!

”等企业介绍。

同时进入网站底端“互联网文化经营单位”,显示单位名称为晋昶公司。

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梦想世界》在推出后不久即成为当时市场上最具人气的回合制游戏之一,……也成为了中国市场上生命周期最长久的大型网络游戏之一;

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最佳创新网络游戏’。

……《梦想世界》手游被评为2014年‘年度最佳游戏产品奖’,在2015年7月中国动漫游戏年度评选表彰大会上被评为‘最受期待手机游戏奖’。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结合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四九游公司是否运营被诉侵权游戏《青云诀》;

2.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

3.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四九游公司是否运营被诉侵权游戏《青云诀》的问题首先,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确认被诉侵权游戏为《青云诀》,四九游公司在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检查询问时亦承认被诉侵权游戏《青云诀》是其运营的手机游戏产品。

其次,刊载于巨潮咨讯网的天舟文化对外投资报告书亦显示四九游公司运营的主要游戏产品包括《青云诀》,且通过国家文化职能部门的审核备案。

再次,进入被诉侵权游戏页面可见49YOU字样及四九游公司注册商标标识。

商标是识别商品来源,也是甄别、确定经营者的标志。

被诉侵权游戏页面有四九游公司的商标标识,官网亦显示四九游公司与晋昶公司共同运营游戏产品。

以上表明四九游公司具有向市场明确昭示其为被诉侵权游戏运营商,并对该游戏产品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

另外,运行被控侵权游戏后可在游戏内的专门版块显示多个四九游公司运营的其他游戏的推广宣传文章及四九游公司发布的多个公告。

故一审法院确认四九游公司运营被诉侵权游戏《青云诀》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一)关于侵权行为主体根据(2017)粤广南方第078040号公证书显示,通过“百度”搜索“梦想世界3d”,在搜索结果页面第一条显示和利为公司、多益公司享有权利的“梦想3D”基本一致的图标及“【梦想世3D】高智商回合制手游_全新新服火爆开启”标题,对应网址为fall.doujiajsq3.com。

点击上述标题可进入游戏下载页面,页面显示“梦想3D49”图标及“《梦想世界3D》手游”“点击下载”等文字,页面底端显示“哈尔滨时时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字样,下载提示文件名为“49you_b_qymx016.apk”。

故,直接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是上述网站的运营公司。

虽然侵权标识存在的网页并非由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运营,但提供游戏下载服务的渠道商不参与游戏内容的制作与维护。

而下载渠道提供的安装包文件内嵌“49you”字样安装后的游戏运营方均明确指向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

鉴于普通的渠道商仅仅实施游戏软件的展示和发布,并不具备在游戏软件内部添加内容的权限。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作为被诉游戏运营方享有对游戏宣传推广及维护的控制权,而且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也未能举证被诉侵权游戏确实存在经他人更改后再上传供用户下载的事实。

故可以认定在下载页面使用的包含有“梦想世界3d”关键字及“梦想3D49”图标等侵权内容由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提供给涉案网站。

而购买关键词搜索行为虽然是由案外人实施,但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是被诉侵权行为的获益者,且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提供侵权内容给第三方公司在网络上推广、发行,从生活经验法则可以推定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对案外人购买关键词搜索的行为是明知或应知,对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过错。

综上,可以认定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与案外人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

(二)关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是否侵犯利为公司、多益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问题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在运营被诉侵权游戏《青云诀》的过程中,未经许可在http://fall.doujiajsq3.com网页下载页面使用利为公司、多益公司享有商标权的“梦想世界”作为游戏名称的主要部分,该行为容易误导公众造成混淆,使人误认被诉侵权游戏是利为公司、多益公司享有权利的游戏或与之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对此认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三)关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本案中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主张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存在如下不正当竞争行为:1.使用梦想世界系列游戏中的游戏名称“梦想世界3D”“梦想3D”及其游戏图标,侵害了多益公司、利为公司享有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和包装装潢权;

2.通过使用关键词“梦想世界3d”,将被控侵权游戏列为百度搜索第一位。

首先,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2017年,故本案应适用1993年施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

根据该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利为公司、多益公司提交了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审视该证据,系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发行上市股票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文件,应认定其内容真实。

该证据显示“《梦想世界》在推出后不久即成为当时市场上最具人气的回合制游戏之一,……也成为了中国市场上生命周期最长久的大型网络游戏之一;

被国家新闻出版总署评为‘最佳创新网络游戏’。

……《梦想世界》手游被评为2014年‘年度最佳游戏产品奖’,在2015年7月中国动漫游戏年度评选表彰大会上被评为‘最受期待手机游戏奖’。

”结合利为公司、多益公司提交的对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广告宣传推广情况,足以证明梦想世界系列游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属于知名商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的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梦想世界3D”作为知名商品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名称,具有显著的区别性特征,可以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指出,妥善处理好知识产权专门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关系,在激励创新的同时,又要鼓励公平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补充保护作用的发挥不得抵触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凡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已作穷尽性规定的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上不再提供附加保护,允许自由利用和自由竞争,但在与知识产权专门法的立法政策相兼容的范围内,仍可以从制止不正当竞争的角度给予保护。

根据上述司法政策,在同一案件中,针对同一被诉侵权行为,权利人既主张侵犯商标专用权又主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可以一并审理。

如果权利人的诉讼主张能够依据商标法得到支持,则不再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如果权利人的主张不能依据商标法获得支持,在与商标法立法政策不冲突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处理。

本案中,利为公司、多益公司已经就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使用“梦想世界3D”作为游戏名称的同一行为同时主张侵害了涉案第5952886号“梦想世界”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得到支持,故本院对该行为是否侵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再进行审查。

至于“梦想3D”游戏名称,现有证据并不能支持利为公司、多益公司要求适用反法保护的主张。

权利游戏为梦想世界系列游戏,而梦想、3D均为常见词汇,利为公司、多益公司并未充分证明“梦想3D”作为游戏名称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故“梦想3D”游戏名称并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得到反法的保护,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其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定的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

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

显然,利为公司、多益公司主张权利的“梦想3D”游戏图标并不涉及包装,可以根据反法中有关装潢的规定进行主张。

权利游戏为梦想世界系列游戏,但利为公司、多益公司并未充分证明“梦想3D”游戏图标长期、稳定地作为梦想世界系列游戏装潢,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

故“梦想3D”游戏图标并不能作为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得到反法的保护,一审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再次,关于使用关键词“梦想世界3d”,将被控侵权游戏列为百度搜索第一位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鉴于对同一行为不应同时适用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故在本院已认定该行为侵害了涉案第5952886号“梦想世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情况下,就利为公司、多益公司认为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涉案行为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张,本院不再进行审查。

三、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13年施行)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鉴于无充分证据证明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因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金额,利为公司、多益公司的实际损失也无法查明,本院依法在考量如下因素后适用法定赔偿。

首先,利为公司、多益公司对梦想世界系列游戏开展大量宣传推广活动,该游戏知名度较高,市场影响力较大。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作为同行业的竞争公司,侵权的主观故意明显。

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多次攀附权利人的知名游戏的知名度,非法利用权利人的知名游戏在搜索平台竞价排名,情节较为严重。

本案虽然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条件,但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角度出发,应在法定赔偿的范围内酌情提高本案的赔偿额。

其次,虽然被诉侵权游戏本身并不侵权,其流水与侵权行为并没有太紧密的联系。

但侵权行为对被诉侵权游戏的宣传、发行起到了引流的帮助作用,客观上对诉侵权游戏流水也有一定贡献,而被诉侵权游戏流水高达7600多万元,一审酌定的20万元赔偿额相形之下显然过低。

再次,利为公司、多益公司就本案支付的律师费和公证费确系必要且数额合理。

一审考量因素符合法律规定,但数额畸低,本院予以纠正,酌定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赔偿利为公司、多益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共100万元。

综上所述,利为公司、多益公司、四九游公司、晋昶公司的部分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6民初2549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共同赔偿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0万元;

四、驳回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受理费47500元,由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093元,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407元。

二审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受理费46000元,由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9245元,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755元;二审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诉受理费4300元,由广州四九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上海晋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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