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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龙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鄂01执1263号
案件名称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龙珠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汉阳区龙珠副食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1执1263号申请执行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松滋市金松大道东段8号。

法定代表人梅林,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武汉市汉阳区龙珠副食店,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龙阳雅苑1号商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伍先文,1963年7月23日出生。

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市汉阳区龙珠副食店、伍先文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1日作出(2017)鄂0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判决武汉市汉阳区龙珠副食店向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3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050元。

权利人湖北白云边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并报告财产状况。

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2019年5月24日、8月20日,本院经二次查询,发现被执行人伍先文有银行存款人民币3191.85元,本院已冻结、扣划上述款项,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并已将查询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工作表示认可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现债权3191.85元。

本院认为,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扣划已发现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还给申请执行人。

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

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暂时无法全部实现,此当属客观上的执行不能,本案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程序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2017)鄂01民初3782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五年内,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新的财产线索且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依法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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