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知民终541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开江县百事帮生活超市,经营地址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新宁镇双叉河街68号。
经营者:甄洪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应美(甄洪伟之母),住四川省达州市开江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猛超,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开江县百事帮生活超市因与被上诉人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17民初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开江县百事帮生活超市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上诉人开江县百事帮生活超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开江县百事帮生活超市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开江县百事帮生活超市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