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3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海门市酷道饮品店,住所地江苏省海门市海门街道江海路96-1号。
经营者:杨佳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德三道以北与后海滨路以东交汇处航天科技广场B座6楼602C。
法定代表人:聂云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成刚,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友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海门市酷道饮品店(以下简称酷道饮品店)与被上诉人深圳美西西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西西餐饮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6民初4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酷道饮品店向本院提起上诉称,美西西餐饮公司在诉状中称其自身品牌在市场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因此,本案已经涉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南京市、苏州市、武汉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涉及驰名商标的案件应当由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从本案的起诉状来看,西西餐饮公司认为酷道饮品店“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且足以造成混淆,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从而提起本案诉讼。
因酷道饮品店的侵权行为地及住所地均在江苏省海门市,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因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酷道饮品店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西西餐饮公司在本案中并未主张驰名商标的保护,酷道饮品店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