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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89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城街道春华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0282民初11789号
案件名称11789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宜城街道春华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宜城街道春华建材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282民初11789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哲,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佶,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春华建材店,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宜城街道巷头村巷头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P5R。

经营者:向梅。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樱花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宜城街道春华建材店(以下简称春华建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

审理中,原告樱花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春华建材店已履行相应义务为由,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现原告樱花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春华建材店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樱花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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