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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5号
案件名称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182号创新大厦C2第三层307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阳,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技中三路国人大厦B栋3F层318。

法定代表人:潘清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让军,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智微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骧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8月9日作出的(2019)粤73知民初6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慧智微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已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其主要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未充分考虑被上诉人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相同的专利、相同的被诉侵权行为,也对上诉人提起了侵害发明专利权诉讼的情况。

倘若忽略两个案件存在极大共性的事实,将两个案件分开审理,这不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两便原则”有所冲突,给上诉人设置了不必要的应诉障碍,也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

飞骧公司未作答辩。

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慧智微公司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广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除深圳市外)的专利第一审民事案件,因此,慧智微公司的住所地在原审法院管辖区域范围内,原审法院对案件依法有管辖权。

据此,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慧智微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院另查明,2019年5月28日,飞骧公司以慧智微公司、科芯公司制造、销售的型号为S2916的射频前端产品涉嫌侵犯其ZL201110025537.X号发明专利权为由,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庭提起诉讼。

2019年6月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案号为(2019)粤03民初2090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本案为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本案中,慧智微公司上诉提出,飞骧公司就相同专利已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对此,本院认为,飞骧公司在本案中认为慧智微公司制造的S5643号功率放大器产品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而飞骧公司在(2019)粤03民初2090号案中认为慧智微公司制造的S2916射频前端产品涉嫌侵犯其发明专利,上述产品并不属于同一产品。

另外,深圳市既非本案侵权行为地法院,同时也不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原审法院作为慧智微公司的住所地法院,认定其对本案具有管辖权,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上诉人慧智微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卓斌 审判员  雷艳珍 审判员  高 雪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395号 案  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 议 庭 审判长:徐卓斌 审判员:雷艳珍、高雪 法官助理:周雷 书记员:王倩倩 裁判日期 2019年11月22日 关 键 词 发明专利;

管辖;

被告住所地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飞骧科技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广州慧智微电子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

法律问题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裁判观点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根据法律和相关批复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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