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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苏民辖终314号
案件名称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盐城市城南新区李国华卫生洁具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辖终3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村北路26号二楼E区。

法定代表人:孙银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李国华卫生洁具经营部,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黄海街道东进国际装饰城3111号门市。

经营者:陈秀琴。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伟波,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镜纯,广东汇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州潜水艇五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潜水艇五金公司)与被上诉人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瑞润兴公司)、原审被告盐城市城南新区李国华卫生洁具经营部(以下简称李国华经营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因管辖权异议不服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9民初29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潜水艇五金公司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柏瑞润兴公司未举证证明潜水艇五金公司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实施了侵犯其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无证据证明潜水艇五金公司与李国华经营部存在共同侵权,故一审裁定错误。

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规定,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中,柏瑞润兴公司诉称潜水艇五金公司、李国华经营部侵害其商标专用权,且提供了公证书等初步证据证明李国华经营部销售的本案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企业系潜水艇五金公司。

作为原审被告之一的李国华经营部,因其住所地及侵权行为地均在江苏省盐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故柏瑞润兴公司选择向原审被告之一的李国华经营部住所地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潜水艇五金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潜水艇五金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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