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46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法定代表人:刘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良生五金门市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东路大红房装饰市场综合大厅五金综合区。
经营者:冯娜。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玉林(冯娜之夫),男,1973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县。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县良生五金门市部商标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数额为10000元,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预收1050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