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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牛区小门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川01执3111号
案件名称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牛区小门坎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金牛区小门坎火锅店;刘亚伟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311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0833912450。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金牛区小门坎火锅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106MA62MH2A0J。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金沙路169号1栋-1层附42号。

经营者:刘亚伟。

被执行人:刘亚伟,男,1977年4月19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川01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牛区小门坎火锅店、刘亚伟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措施,对工商总局、证券、不动产登记中心、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及互联网银行进行了查询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内容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5000元、案件受理费6000元,本案尚未实现债权金额与执行标的金额相同。

本院认为,本院依职权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应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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