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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慧军与山西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晋01知民初102号
案件名称马慧军与山西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马慧军;山西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知民初102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

被告:山西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区汇通北路341号。

法定代表人:朱丽红。

被告: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新建路9号。

法定代表人:孙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普,该公司员工,1963年8月21日出生,住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东巷56号6号楼1单元5号。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西兰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山西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10月21日立案。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拆除);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3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19年11月10日,原告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申请将原起诉状诉讼请求第二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1万元”。

2019年11月19日原告马慧军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应予准许;原告马慧军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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