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民辖终1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通公司(QualcommIncorporated),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莫尔豪斯路5775号。
法定代表人:RobertW.Giles,副总裁兼法律顾问。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通技术公司(QualcommTechnologies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市莫尔豪斯路5775号。
法定代表人:VictoriaChen,高级副总裁、法律顾问兼助理秘书长。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
法定代表人:孟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芳龙,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容,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6号环球贸易中心C栋602。
法定代表人:孟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芳,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容,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苹果公司(Apple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库本蒂诺市因非尼特环道1号。
法定代表人:诺琳·克拉尔(NoreenKrall),助理秘书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肇奇,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麦克·约瑟夫·博德(MichaelJosephBoydJr),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璞,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繁,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通信公司)、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通半导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苹果公司、苹果电子产品商贸(北京)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7)京73民初4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高通通信公司、高通半导体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书,要求撤回管辖异议上诉案件。
本院认为,上诉人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高通通信公司、高通半导体公司在本案管辖异议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拟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通公司、高通技术公司、高通无线通信技术(中国)有限公司、高通无线半导体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