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9知民初52号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经济开发区广茂大街17号北院2幢101-105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4D。
法定代表人:刘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明跃,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启超,山东昌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州市新华区扬子装饰材料店。
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长芦南大道彩龙国际商贸广场A-46-108号的“扬子壁纸卫浴厨具”店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T65。
经营者:韩志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静,北京市京师(秦皇岛)律师事务律师。
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沧州市新华区扬子装饰材料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
原告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柏瑞润兴(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