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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佳瑞、宋祥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0526刑初742号
案件名称宋佳瑞、宋祥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1-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宋佳瑞;宋祥义;张喜中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0526刑初74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佳瑞,男,1989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浚县人民政府处理非法集资办公事临时员工,户籍地河南省浚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梁保红,河南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宋祥义,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浚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抓获,同年6月21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经滑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8日被滑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10月21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喜中,男,196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地河南省滑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抓获,同年6月20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于2020年7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28日被执行逮捕。

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二部刑诉﹝2020﹞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佳瑞、宋祥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张喜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适用认罪认罚制度,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广雷、张建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佳瑞及其辩护人梁保红、被告人宋祥义、张喜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2月19日和27日,被告人宋佳瑞分两次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朱某处购买“大丰30”和“伟科702”两个品牌散装玉米种子共4万余斤,每斤单价2.6-2.7元,金额102000元;

2020年3月22日和4月19日,从汤阴县纪某处分两次购买“迪卡653”(12000斤)和“隆平206”(15000斤)两个品牌散装玉米种子共27000斤,每斤单价3.1元,金额83700元;

2020年5月20日、5月27日和6月3日,从汤阴县常某处分三次购买“大丰30”品牌散装玉米种子共3315斤,每斤单价3.1元,金额10290元;

2020年4月19日,从汤阴县马某处购买“迪卡653”品牌散装玉米种子共8000斤,每斤单价3.1元,金额24800元。

宋佳瑞从上述四处购买“大丰30”、“迪卡653”、“隆平206”、“伟科702”四个品牌玉米种子共计78315斤,购买玉米种子花费共计金额220790元。

2019年元月份以来,宋佳瑞通过物流方式从洛阳市偃师市郭某处和周口市购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品牌包装袋。

在宋佳瑞家中查扣假冒注册商标包装有27个品牌,分别为:“大丰30”、“郑单958”、“先锋先玉335”、“大成168”、“泰玉七号”、“农大372”、“铁研26”、“迪卡653”、“濮单6号”、“豫单811”、“铁杆3000”、“浚单20”、“隆平206”、“金玉506”、“冀玉988”、“京科301”、“登海605”、“泰玉11”、“亿丰968”、“泰玉14”、“瑞丰1号”、“铁杆吨玉”、“都在找209”、“蠡玉88”、“泰玉2号”、“新科68”、“农科玉368”、“德单5号”。

经核实上述28个假冒注册商标的包装袋真伪,其中“迪卡653”、“隆平206”、“登海605”、“铁研26”、“大丰30”、“农科玉368”、“先玉335”、“浚单20”、“大成168”、“德农郑单958”、“德单5号”11个玉米品牌包装袋经厂家核实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袋;

“金玉506”、“都在找209”、“濮单6号”、“豫单811”、“铁杆吨玉”6个品牌未在中国注册商标网进行登记注册商标;

“新科68”、“京科301”2个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依法已被吊销;

“泰玉七号”、“农大372”、“蠡玉88”、“瑞丰1号”、“冀玉988”、“亿丰968”、“郑单958”、“泰玉11”、“泰玉14”、“泰玉2号”9个玉米品牌包装袋厂家联系及地址均系虚假信息。

被告人宋佳瑞伙同其父亲宋祥义在未取得《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资质和合法产权公司授权许可经营,且未在浚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取利润,将从甘肃、汤阴等地购买的“大丰30”、“迪卡653”、“隆平206”、“伟科702”四款玉米种子储存到位于浚县黎阳街道办方庄社区家中一楼房间内,在房间内直接将购买而来的玉米种子采取包浆机搅拌包浆,大型电风扇快速扇吹方式进行晾干,计量称进行称重定量,封口机进行封装成袋,整个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玉米种子违法犯罪流程都在房间内实施。

根据客户所需假种子品牌、数量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向外销售,未销售完剩余的假冒注册商标假种子由宋祥义在其所经营的浚县金瑞服务部对外进行销售。

经滑县蓝天会计事务所所出具的滑蓝会专审字【2020】第035号审计报告书,在其经营的门市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种子金额为72770.4元(注:具体品牌、数量、金额详见审计报告书),另外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金额169798元,合计242568.4元,从中非法获利20804元。

被告人张喜中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宋佳瑞销售的玉米种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大量从宋佳瑞处购买“迪卡653”、“隆平206”、“德农郑单958”、“浚单20”、“大丰30”、“德单5号”6个品牌玉米种子,并向宋佳瑞支付货款合计140198元,后张喜中将上述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销售到滑县各个乡镇农资门市部。

经滑县蓝天会计事务所所出具的滑蓝会专审字【2020】第034号审计报告,张喜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玉米种子金额合计229451元,从中非法获利89253元。

案发后,宋佳瑞、宋祥义退缴违法所得20804元,张喜中退缴违法所得89253元。

公诉机关为证实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审计报告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宋佳瑞、宋祥义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张喜中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被告人宋佳瑞、宋祥义、张喜中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宋佳瑞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宋祥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张喜中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宋佳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一贯表现良好,积极退出非法所得,愿意缴纳罚金。

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被告人宋祥义、张喜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自愿认罪认罚,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浚县金瑞服务部,法人宋祥义,属于种子经营门市部,专门经营不分装农作物种子,不具备生产玉米杂交种的资质。

浚县金瑞服务部日常主要由被告人宋祥义负责照看,使用宋祥义妻子常某的部分银行账户进行交易,宋祥义的儿子被告人宋佳瑞负责跑业务。

河南中博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曾授权委托常某为公司在浚县区域内销售“北青2**、北青3**玉米种”种子,有效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019年12月19日和27日,宋佳瑞分两次从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朱某处购买“大丰30”和“伟科702”两个品牌散装玉米种子共4万余斤,每斤单价2.6-2.7元,金额102000元;

2020年3月22日和4月19日,宋佳瑞从汤阴县纪某处分两次购买“迪卡653”(12000斤)和“隆平206”(15000斤)两个品牌散装玉米种子共27000斤,每斤单价3.1元,金额83700元;

2020年5月20日、5月27日和6月3日,宋佳瑞从汤阴县常某处分三次购买“大丰30”品牌散装玉米种子共3315斤,每斤单价3.1元,金额10290元;

2020年4月19日,宋佳瑞从汤阴县马某处购买“迪卡653”品牌散装玉米种子共8000斤,每斤单价3.1元,金额24800元。

宋佳瑞从上述四处购买“大丰30”、“迪卡653”、“隆平206”、“伟科702”四个品牌玉米种子共计78315斤,购买玉米种子花费共计金额220790元。

2019年元月份以来,宋佳瑞通过物流方式从洛阳市偃师市郭某处和周口市购买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品牌包装袋。

2020年6月20日,滑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在浚县黎阳街道办事处方庄村宋祥义家中查扣假冒注册商标包装袋28个品牌。

经核实鉴定,其中“迪卡653”、“隆平206”、“登海605”、“铁研26”、“大丰30”、“农科玉368”、“先玉335”、“大成168”、“德农郑单958”、“德单5号”、“浚单20”11个玉米品牌包装袋经厂家核实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包装袋;

其中“金玉506”、“都在找209”、“濮单6号”、“豫单811”、“铁杆吨玉”6个品牌未在中国注册商标网进行登记注册商标;

其中“新科68”、“京科301”2个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依法已被吊销;

“泰玉七号”、“农大372”、“蠡玉88”、“瑞丰1号”、“冀玉988”、“亿丰968”、“郑单958”、“泰玉11”、“泰玉14”、“泰玉2号”9个玉米品牌包装袋厂家联系及地址均系虚假信息。

宋佳瑞伙同其父亲宋祥义在未取得《玉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资质和合法产权公司授权许可经营,且未在浚县农业农村局备案的情况下,为非法获取利润,将从甘肃、汤阴等地购买的“大丰30”、“迪卡653”、“隆平206”、“伟科702”四款玉米种子储存到宋祥义位于浚县黎阳街道办方庄社区家中一楼房间内,在房间内直接将购买而来的玉米种子采取包浆机搅拌包浆,大型电风扇快速扇吹方式进行晾干,计量称进行称重定量,封口机进行封装成袋,整个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玉米种子违法犯罪流程都在房间内实施。

根据客户所需假种子品牌、数量,生产、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向外销售,未销售完剩余的假冒注册商标假种子由宋祥义在其所经营的浚县金瑞服务部对外进行销售。

经滑县蓝天会计事务所所出具的滑蓝会专审字【2020】第035号审计报告书,在其经营的门市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种子金额为人民币72770.4元(注:具体品牌、数量、金额详见审计报告书)。

宋佳瑞对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金额人民币169798元。

综上,宋佳瑞和宋祥义共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金额人民币242568.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0804元。

被告人张喜中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宋佳瑞销售的玉米种子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从宋佳瑞处大量购买“迪卡653”、“隆平206”、“德农郑单958”、“浚单20”、“大丰30”、“德单5号”6个品牌玉米种子,并向宋佳瑞支付货款合计人民币140198元,后张喜中将上述品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销售到滑县各个乡镇农资门市部。

经滑县蓝天会计事务所所出具的滑蓝会专审字【2020】第034号审计报告,张喜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玉米种子金额合计人民币229451元,非法获利人民币89253元。

案发后,宋佳瑞、宋祥义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0804元,张喜中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89253元。

以上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宋佳瑞供述:2019年、2020年,我从甘肃省张掖市和汤阴购买散装玉米种子,购买了“大丰30”、“迪卡653”、“隆平206”、“伟科702”四个品牌玉米种子共计78315斤,共计花费220790元。

从洛阳偃师市等地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品牌包装袋,和我父亲宋祥义将散装玉米种子分装进品牌包装袋,然后进行销售。

部分假冒注册商标的种子卖给了滑县的张喜中,没有分装的种子在我父亲的门市部进行销售。

对散装种子进行包装是根据客户需求,需要什么品牌的种子就用什么品牌的包装袋进行分装。

2、被告人宋祥义供述:我在浚县开一家金瑞种子门市部,我是法人。

我儿子宋佳瑞购买散装玉米种子和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品牌包装袋,我和宋佳瑞将散装玉米种子分装进品牌包装袋,然后宋佳瑞联系进行销售,我还在我门市部销售。

我记录在账簿上的都是在我门市部销售出去的玉米种子数量。

3、被告人张喜中供述:我平时倒卖玉米种子,在滑县新区义务商博城租了一个仓库,用于存放我购进的种子。

2020年1月份开始,我从浚县宋佳瑞处购进假冒的“迪卡653”、“泰玉14”、“大丰30”、“农大372”、“蠡玉88”、“隆平206”、“郑单958”、“豫单811”、“浚单20”这几个品牌的种子,然后向滑县各乡镇种子经销点销售。

我账本上记录的是我购进和销售玉米种子的真实情况。

4、证人常某证言:我丈夫叫宋祥义、儿子宋佳瑞。

我家在浚县黄河路与黎阳路经营一家“金瑞种子”门市部,主要经营玉米种子,宋佳瑞负责进货、向外出售,宋祥义负责在门市部看门、零售。

物流公司显示我多次购买玉米种子包装袋实际是宋佳瑞买的留的我的姓名和联系方式。

宋佳瑞购买玉米种子后让我帮他转账支付货款。

5、证人张某证言:2017年和宋佳瑞一起到甘肃省张掖市临泽县禾丰种业购买过“浚单18”玉米种子。

6、证人纪某证言:我在汤阴县城关镇人民路经营一家“城关镇金丰种子经营门市部”,经销小麦种子和玉米种子。

2020年3、4月份,在没有得到合法授权的情况下,曾销售给宋佳瑞玉米种子,是散装“迪卡653”和“隆平206”,用没有任何标识、商标、标签的白色编织袋包装。

7、证人朱某证言:我在临泽县成立了“临泽县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经营花卉、蔬菜、种子等。

2019年曾将我个人培育的“大丰30”和“伟科702”玉米种子销售给宋佳瑞,用没有任何标识、商标、标签的白色编织袋包装。

还曾出售“大丰30”玉米种子给常某。

8、证人秦某、杜某、李某1、马某、耿某证言:从张喜中处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玉米种子,销售给了周边乡镇的农户。

9、证人郭某证言:从张喜中处购买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迪卡653”玉米种子,有农户反映出芽率低,张喜中又补了两包种子。

10、证人李某2证言:从我家中查获的玉米、小麦种子包装袋及制作包装袋的模板是我家的,不是我和孩子买的,是不是郭某买的,你们问他吧。

对清点的数量没有异议。

11、证人袁某证言:2020年3月27日在“金瑞种子门市部”购买“迪卡653”牌玉米种子17袋,共计526元。

12、证人薛某证言:2019年5月份,购买宋佳瑞“农科玉368”玉米种子,后微信支付货款;

2020年5月份,到“金瑞种子门市部”购买宋佳瑞“金赛211”和“农科玉368”玉米种子,现金支付货款。

购买的种子全部用于自己的农田。

13、证人杨某证言及转账记录:多次从宋佳瑞处购买“金赛211”和“农科玉368”玉米种子,共计29585元。

销售后没有农户反映种子问题。

14、证人李某3证言及转账记录:多次从宋佳瑞处购买玉米种子,共计22780元。

销售后没有农户反映种子质量问题。

15、证人韩某证言及转账记录:多次从宋佳瑞处购买玉米种子,共计10040元。

购买的种子全部用于自己及亲戚的农田,没有亲戚反映种子质量问题,自己也没有发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

16、证人王某证言及转账记录:多次从宋佳瑞处购买玉米种子,共计3000元。

购买的种子全部用于自己的合作社,没有发现种子存在质量问题。

17、证人周某证言及转账记录:从宋佳瑞处购买“北青2**”玉米种子,共计2140元,可以辨认出该种子是真种子。

18、证人白某证言及转账记录、购买清单:多次从宋佳瑞处购买玉米种子,共计11935元。

购买的种子全部销售出去了,没有用户反映种子存在质量问题。

19、河南省公安厅食药环总队案件线索转办单:浚县城镇黎阳路东段路北种子公司对面,宋祥义营业执照;

河南中博现代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委托常某为公司在浚县区域内销售“北青2**、北青3**玉米种”种子,有效期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

20、浚县农村农业局出具的证明:浚县金瑞服务部,法人宋祥义,属于种子经营门市部,专门经营不分装农作物种子,不具备生产玉米杂交种的资质,2020年春季销售的玉米种未在浚县农村农业局备案。

21、汤阴县农业农村局证明:纪某、常某未在汤阴县农业农村局办理玉米杂交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2、朱某身份信息及朱某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合同、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及农行交易流水:临泽县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经营范围:蔬菜、瓜类等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的生产销售;

蔬菜育苗及生产销售;

化肥、农膜批零兼营;

农副产品(不含粮食)的收购及销售。

23、临泽县种子管理局证明:临泽县神农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临泽县种子管理局备案任何农作物品种生产资料。

24、宋佳瑞、宋祥义、常某物流信息,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商银行交易明细。

25、宋佳瑞、宋祥义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品牌现场照片及现场图、对张喜中储存假种子仓库现场勘验笔录、对宋祥义家中进行检查笔录、滑县农村农业局移交张喜中仓库扣押清单及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

26、滑县公安局扣押清单:扣押杜某“留固镇第二寨国兵农资门市部”假冒种子共计288袋。

27、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经对宋佳瑞购买种子包装袋的上线郭某家中进行检查,现场扣押涉案假冒注册商标包装袋和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模板物品。

28、滑县农村农业局移交材料。

29、张喜中微信聊天记录及其书写证明材料、记账本复印件、销售单据、记录条。

30、杜某、秦某、张喜中、宋佳瑞微信交易记录。

31、河南中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相关资质、送件样品检测结果单等、河南中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张喜中送检种子检验报告(合格)、河南中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张喜中送检种子检验报告(不合格)、河南中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宋佳瑞、宋祥义送检种子检验报告(不合格)、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证明。

32、“铁研26”、“隆平206”、“大丰30”、“迪卡653”、“农科玉368”、“先玉335”、“登海605”、“大成168”玉米种子注册商标核查材料、其他相关品牌玉米种子注册商标核查材料:送检查获的宋佳瑞、宋祥义、张喜中以上品牌种子包装袋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袋。

33、郑州鼎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证明及公司资质材料:“河南秋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玉米种“新科69及京科301”,经核实该公司已被吊销。

34、“登海605”、“大丰30”、“郑单958”、“百农矮抗58”、“伟科702”、“隆平206”、“裕丰303”品牌玉米种子包装袋注册商标核查材料:经对郭某查获的以上品牌玉米种子包装袋进行核查,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袋。

35、“迪卡653”、“周麦22”、“西农979”、“农乐988”、“郑麦101”、“郑单958”、“农单5号”、“太玉339”、“先玉335”品牌玉米种子包装袋注册商标核查材料:经对郭某查获的以上品牌玉米、小麦种子包装袋进行核查,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包装袋。

36、《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全文、办理知识产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院判例。

37、收到凭证及退出违法所得证明(卷五84-85)。

38、宋佳瑞、宋祥义自书悔过书39、被告人宋佳瑞、宋祥义、张喜中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党员身份证明。

40、滑蓝会专审字(2020)第034号、035号审计报告。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佳瑞、宋祥义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情节特别严重,核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张喜中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宋佳瑞联系购买种子、假冒包装袋、并对外销售,所起作用较大,系主犯;

被告人宋祥义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可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被告人宋佳瑞、宋祥义、张喜中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已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出,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被告人宋祥义、张喜中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现,对被告人宋祥义、张喜中可以适用缓刑。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为打击刑事犯罪,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宋佳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6月19日起至2023年6月18日止;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祥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张喜中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宋佳瑞、宋祥义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20804元、张喜中退出的非法所得人民币89253元,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

五、公安机关查扣的假冒种子及相关商品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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