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306民初第1861号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萝岗区伴河路90号自编一栋3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G。
法定代表人徐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浩响,系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江承海,系公司员工。
被告一深圳市天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168号名优工业品采购中心B座B7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0P。
法定代表人蒋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叶宝、熊志敏,北京市康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二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7号D座112室(德胜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6。
法定代表人周鸿祎,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娜,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天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浩响、江承海,被告一委托代理人叶宝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二委托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7年推出《梦想世界》电脑客户端网络游戏,为大型回合制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
其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陆续推出《梦想世界2》电脑客户端网络游戏,《梦想世界》手机客户端网络游戏,《梦想世界3D》手机客户端网络游戏。
原告同时是第17541614号“梦想世界”(第41类),核定使用的商品及服务均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
原告在先使用“梦想世界”游戏产品名称,经过长达十年对“梦想世界”系列游戏产品的运营、推广和投入,在游戏行业内获得了良好声誉及口碑。
“梦想世界”系列游戏在游戏用户中具有广泛的影响力,网民已经对“梦想世界”、“梦想世界2”产生了很高的认知度,尤其是在“回合制”游戏领域。
“梦想世界”、“梦想世界2”已经成为知名的游戏产品名称。
2016年12月左右,原告发现在360搜索引擎输入“梦想世界”、“梦想世界2”、“梦想世界官网”,搜索结果第一页第一条显示名称为“梦想世界官网2017超期待回合网游”的广告链接标题。
点击该链接,进入该网址可知为一款名为“画江山”的回合制游戏,底部可见游戏版权属于被告一。
上述推广链接属于被告二为被告一提供的竞价排名推广服务业务,即被告将原告的知名游戏名称设置为搜索关键词,使得用户在以该关键词进行搜索时,链接网站处于正常的搜索结果之前,借此吸引用户点击以推广其游戏,被告二则根据用户点击的次数收取费用。
因此两被告的行为不仅构成商标侵权,而且构成了不正当竞争,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现原告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第17541620号商标权的行为;
2、两被告立即停止在360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广告使用“梦想世界”、“梦想世界2”、“梦想世界官网”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
4、被告一、二在被告二官方网站首页(××)刊登经人民法院审核确认的声明,以消除对原告造成的不利影响;
5、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被告一当庭答辩称:1、原告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均不能证明原告对于其注册的商标“梦想世界2”有商标性使用的行为。
2、依据原告自己的诉称,原告2016年就发现了被告使用梦想游戏2在网络上进行推广,那么,被告在原告获得该商标专用权前就在使用该名称或商标,依据我国商标法第《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规定,被告使用“梦想世界2”的行为和合法的,不会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
3、原告在自己的网页上突出的是该款游戏产品的服务类商标。
阅读全部原告网页上的游戏介绍,均没有发现原告突出了所谓的商标标志,而是对其运营的游戏产品的综合描述。
4、原告的这一游戏名称是很普通的名称,不是知名游戏的名称,原告的诉求过于独断和垄断。
我国法律并没有禁止他人不得使用相同的游戏名称推广自己的游戏。
游戏产品名称如同的人的姓名,不具有排他性。
5、即使构成所谓的商标侵权,原告诉称的“梦想世界2”商标专用权期限于2017年9月28日-2027年9月27日。
原告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保护的期限只能从2017年9月28日开始起算,此前他人的任何行均未构成对原告商标的侵权。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混淆性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前提是:被混淆的主体的商品或服务必须有一定影响。
本案中原告从来就没有证据该款游戏产品有一定影响。
被告无权禁止他人使用相同的名称对商品或服务进行推广。
7、无论是否侵权或存在不正当竞争,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利用原告游戏名称或注册商标给原告造成了多大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利用原告游戏名称或注册商标获得了多大收益。
原告的这几款游戏不是知名游戏,不是原告的主要收入来源。
原告自己的证据已经说明原告这几款游戏的付费用户很少。
按照原告诉称的时间点,所谓被告利用原告游戏名称或注册商标推广自己的游戏时,原告的这几款游戏已走向没落,游戏生命周期快结束了。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二当庭答辩称:1、涉案关键词是由天穹科技公司独立设置的,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奇虎公司并不介入客户的关键词设置行为。
就搜索引擎付费推广服务的实现过程而言,所有的搜索引擎模式都是一样的。
在整个信息投放过程中,搜索引擎付费推广业务平台的核心角色是网络技术服务提供者,其并不参与信息的编制过程,仅提供信息技术系统和信息发布平台。
每天有数十万个客户同时使用这个平台,操作各自的推广账户,并产生数千万条推广信息,搜索引擎服务商没有对推广信息逐一审查的能力,只能做到对客户资质进行审查,并自动对客户提交的信息进行黄色、反动、赌博等非法信息的过滤。
现有法律、司法生效判决也没有为搜索引擎服务商设定事先审查的义务。
因此,通常情况下适用避风港原则,权利人应当向搜索引擎服务商主动投诉,只有在接到投诉后没有及时删除的情况下搜索引擎服务商才承担责任。
对于这一推广服务的实现过程,奇虎公司提交的证据(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699号公证书、(2017)京海诚内民证字第11600号公证书己进行了充分的说明和展现,证明客户设置关键词完全是自己操作的结果,平台对这一过程中并不知情。
本案中,天穹科技公司在360点睛平台开设的多个账户中设置涉案关键词“梦想世界”的记录已经在奇虎公司提交的(2018)京方圆内经证字第09224号公证书中有清楚的展现。
且该公证也展示了奇虎公司对天穹科技公司的资质在其开立账户时已经进行了审查。
2、涉案关键词“梦想世界”并非知名商标,其知名度不足以让奇虎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设置的涉案关键词、相关内容链接涉嫌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
如前所述,要求搜索引擎服务商对每一关键词进行审核既不经济也不现实,因此司法实践中已有的生效判决对这种情况下搜索引擎服务商适用“避风港原则”的例外即“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情形限定在关键词为知名商标。
一方面,这体现了搜索引擎服务商注意义务的合理性、经济性;
另一方面,商标的知名度将使搜索引擎服务商易于把握尺度,对自己的行为有更准确的预期。
事实上,奇虎公司的搜索引擎“360搜索”在提供推广服务时对知名商标尽到了高度的注意义务:凡是知名商标,均会被纳入专门的“品牌保护库”。
系统会通过技术手段在后台主动过滤,禁止其他人将这些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进行推广。
而本案中,只有部分游戏玩家对“梦想世界”有一定的了解,即使在狭窄的游戏领域该商标指向的游戏甚至也算不上一款爆款游戏,因此涉案商标“梦想世界”的知名度很低,原告提交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其商标具有高知名度,尤其“梦想世界”这个词还有原本具有的语义,这些都不足以使奇虎公司在合理谨慎的情况下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被告设置的涉案关键词、相关内容链接涉嫌对原告企业名称的侵害。
3、奇虎公司在于客户签订的推广协议中,明确要求了客户承诺推广信息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
同时,如果权利人主张上线的推广信息侵权,搜索引擎也事先公示了投诉的途径和入口。
如证据(2015)京方圆内经证字第29699号公证书所展示的,点睛软件服务条款第5.2条明确约定:“乙方保证在点睛平台上出现的指定信息及相关链接页面不能含有任何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尤为社会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
”同时,在“360搜索”首页底部的免责声明入口,可以进入“360搜索免责声明”以及“权利人保护指引”,其中明确指出:“如果您认为通过360搜索链接到的第三方网页内容涉嫌侵犯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您按照权利人保护指引页面的说明,向我们发送‘权利通知’,在收到您邮寄的‘权利通知’后,我们将依法尽快断开相关链接内容。
”并在声明中清晰地指明了发送有效‘权利通知’的方法,权利人可以据此得到有效的救济。
因此,奇虎公司已经履行了事前告知的义务。
4、如前所述,奇虎公司并没有能力知晓被告存在将原告商标设置为关键词进行推广的行为。
在收到原告的投诉后,奇虎公司已经积极采取措施在原告投诉的当天就将原告的商标“梦想世界”添加到了竞品规则中进行保护,可能对原告商标构成侵权的所有推广信息已经全部下线。
奇虎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已经充分尽到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5、奇虎公司认为,本案与原告在深圳宝安法院就同样的事实l-起诉奇虎公司的其他两起案件(2018粤0306民初1862、1863号),属于重复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诉是当事人就双方法律关系的得丧变更产生的争议。
因此,判断是否为一个诉讼,其实是区别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得丧变更的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即为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
而本案中原告主张的侵权行为和另案1862案件、1863案件是同一个侵权行为,其主张的侵权链接是同一个,第一被告天穹网络设置的关键词也是同一个,即“梦想世界”。
另一方面,原告在这3起案件中虽然是依据3个不同商标作为权利基础进行主张的,但这3个不同的商标其文字主体均是相同的,都是“梦想世界”,在360搜索中作为关键词进行搜索时,引起广告触发行为的也只与“梦想世界”文字有关系。
不能因为其他商标属于文字加图案的组合商标和纯粹的文字商标有不同,属于不同的商标就能对同一个侵权行为主张3次权利,这显然是荒谬的。
综上所述,奇虎公司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不涉及客户设置关键词的行为,也充分尽到了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
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一、原告商标及著作权情况第17541620号“梦想世界2”商标的注册人为广州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有效期为2016年9月21日至2026年9月20日,核定使用在第42类商品,包括计算机编程、计算基本内容软件设计、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信息技术咨询、工业品外观设计、技术研究、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技术咨询等。
2007年3月1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对梦想世界网络游戏软件(简称:梦想世界)作品予以登记,著作权人为广州金山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品首次发表日期为2007年3月1日,登记号为2007SR06597。
2014年09月20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对梦想世界2网络游戏软件(简称:梦想2)作品予以登记,著作权人为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4年9月20日,登记号为2014SR158569。
2015年2月20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对梦想世界手机版游戏软件(简称:梦想手游)作品予以登记,著作权人为成都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首次发表日期为2015年2月20日,登记号为2015SR058824。
2016年3月15日,中国国家版权局对梦想世界3D手机版游戏软件(简称:梦想世界3D手游)作品予以登记,著作权人为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开发完成日期为2016年3月15日,登记号为2016SR118468。
二、原告游戏产品的影响力百度百科及原告的官方网站均对“梦想世界”、“梦想世界2”、“梦想世界手游”、“梦想世界3D”等进行了介绍和展示,显示该系列游戏早在2007年既已推出。
“梦想世界”系列游戏曾获得的奖项包括年度读者最喜爱十大网络游戏、年度十大风云网络游戏、年度十大经典网络游戏、年度读者评选最佳角色扮演网络游戏、优秀游戏视频奖、最具影响力游戏、2013读者钟爱的网络游戏、十大新锐网络游戏、最受期待手机游戏奖、最佳游戏动画表现奖等。
原告还提交广告合同发票、网络打印件、纸媒打印件等以证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为“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运营投入了大量广告宣传费用。
原告通过网页公证以证明在2015年至2018年期间,百度新闻搜索中有多篇针对“梦想世界”系列游戏的报道。
三、原告主张被告存在的侵权事实2017年1月12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学云向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刘学云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搜索框中输入“梦想世界”并点击“搜一下”,点击前面步骤弹出的网页中的最上端显示为“梦想世界官网2017超期待回合网游,1月18日火爆内测”。
黄埔公证处于2017年3月16日出具(2017)粤广黄埔第9499号公证书。
同日,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学云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重复上述操作,点击前面步骤弹出的网页中的最上端显示同样为“梦想世界官网2017超期待回合网游,1月18日火爆内测”。
黄埔公证处于2017年3月16日出具(2017)粤广黄埔第9500号公证书。
2017年10月18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思泽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思泽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搜索框中输入“梦想世界”并点击“搜索”,点击前面步骤弹出的网页中的最上端显示为“梦想世界官网2017超期待回合网游,今日火爆内测”,点击该链接,进入“画江山”官网页面;
关闭上述“画江山”官网页面,返回搜索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梦想世界2”并点击“搜索”,点击前面步骤弹出的网页中的最上端显示为“梦想世界官网2017超期待回合网游,今日火爆内测”,点击该链接进入“画江山”官网页面;
关闭上述“画江山”官网页面,返回搜索页面点击该页面左上方的“360搜索”按钮,进入“360搜索”页面,显示页面“京公网安备11000002000022号”按钮,进入“互联网站备案信息”页面,截屏显示网站名称“360搜索”的开办者名称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被告二。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7年10月31日出具(2017)粤广南方第070460号公证书。
2017年12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思泽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思泽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浏览器,在进入百度搜索页面,输入“icp备案查询工信部”,进入搜索结果页面之后,点击“工业和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的页面进行查询,进入“备案信息查询”页面,输入“深圳市天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验证码,在上述页面,点击www.skysgame.com“天穹游戏”首页面,点击“画江山2017年终资料片盛大开启”按钮,进入“《画江山》官网-2017免…”,对弹出的网页进行打印,以上取证过程由本处工作人员现场监督。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8年1月16日出具(2017)粤广南方第087069号公证书。
2017年12月14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思泽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思泽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360安全浏览器,在搜索框中输入“梦想世界官网”并点击“搜索”,点击前面步骤弹出的网页中的最上端显示为“梦想官网-2017超期待回合网游,12月15日火爆内测”,点击该链接,进入“画江山”官网页面.点击该页面的“3秒下载客户端”,可下载安装“画江山0.8.6.6”并注册、创建角色、进入游戏、在“增值服务”页面点击“购买”可进入“天穹网络充值中心”;
返回360搜索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梦想世界2”并点击“搜索”,点击前面步骤弹出的网页中的最上端显示为“梦想世界官网2017超期待回合网游,12月15日火爆内测”;
返回360搜索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梦想官网”或“梦想”或“世界”均未出现前述链接。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8年1月16日出具(2017)粤广南方第087067号公证书。
2017年12月20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思泽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思泽在公证处的电脑打开360极速浏览器,点击“使用帮助”页面进入“网页智能标注介绍”页面下方的显示“意见反馈邮箱:service-so@ex.360.cn”;
返回360搜索页面在搜索框中输入“QQ邮箱”,进入“多益-CC”邮箱页面,使用该邮箱向service-so@ex.360.cn发送邮件,标题为“【梦想世界官方投诉】投诉关键字被恶意使用”,内容为“尊敬的360搜索工作人员:我们是梦想世界研发运营商多益网络,在360搜索上搜索我司产品“梦想世界”,出现使用关键词的游戏产品信息,希望协助把相关内容下架,谢谢!
”。
广州市南方公证处于2018年1月16日出具(2017)粤广南方第090136号公证书。
2018年1月17日,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思泽到广东省广州市南方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公证。
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陈思泽在公证处的电脑登陆多益官网中的“客服问题”中显示收到2017年12月14日的客户提问称:《画江山》游戏和《梦想世界》游戏是什么关系?
用360搜索“梦想世界”发现显示“梦想官网”,点击进去后是《画江山》游戏下载页面。
客服聂冉峰回复称“《画江山》游戏和《梦想世界》游戏是没有关系的,让您产生混淆很抱歉,目前我们正想办法处理”。
四、原告为维权支出费用原告提交公证费票据共计17825元,原告提交其住宿和打车费用票据共计667.8元。
上述费用原告同时在本案及(2018)粤0306民初第1862、1863号主张。
五、两被告的关系被告一当庭承认从2016年年底开始就“画江山”游戏向被告二支付竞价排名费用,并称要根据实际点击量来支付费用,未提交实际支付费用的证据。
被告一还称从360的搜索结果可知,被告一的竞价链接下面基本都是原告“梦想世界”的相关链接,对此原告回应称原告并未在被告二处进行广告投放,原告的链接在被告一的链接的下方是属于自然搜索的结果,而非广告链接。
六、其他2015年9月25日,广州多益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
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均为原告的子公司。
2017年1月1日,成都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利为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梦想世界”手机端游戏软件、“梦想世界3D”手机端游戏软件、“梦想世界2”电脑端游戏软件的著作权非独占免费许可给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在全球范围内使用,被许可人可以自己名义对侵犯上述著作权的行为在中国范围内采取法律维权行动,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行政查处和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商标注册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公证书及公证费发票、网页打印件、广告合同及发票、授权确认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享有第17541620号商标“梦想世界2”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在注册有效期内,其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被告一在明知“梦想世界2”系原告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在互联网搜索中使用“梦想世界”四个字的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进行网站宣传推广使用,事实清楚。
根据原告与被告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载明的经营项目可知,二公司的业务范围存在重合,二者系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企业,同为游戏企业,深被告一理应知道原告的“梦想世界”游戏在业界内的知名度。
而当某商标在特定行业存在较高市场知名度的情况下,同业竞争者将该商标作为竞价排名关键词并链接到己方的推广网页,随着这种关联信息在网络上的固定、重复、长期使用,实际上起到了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首先,原告对“梦想世界2”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上享有商标专用权,且该公司以“梦想世界”为品牌建立了网站,网站上经营包括梦想世界端游以及梦想世界手游等相关项目。
第二,一般而言,在360搜索引擎中搜索“梦想世界”,自然搜索结果排在首位的不一定是被告一经营的www.skysgame.com,被告一通过参与360推广的竞价排名活动,使其经营的网站在“梦想世界2”关键词的搜索结果中排名显著靠前,此种行为使得一些本应属于原告的商业机会和潜在客户这些竞争优势为被告一所获得,故该行为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
第三,被告一在获得排名靠前的同时,在搜索结果的文字链接中还设定了“梦想世界官网2017超期待回合网游”、“梦想世界2”、“梦想世界2官网”、“梦想世界2什么职业好”的混淆性词语,使得原告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特定联系被削弱,对于相关公众具有明显的误导,易产生引人误解的不良后果,故该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二虽然是搜索引擎服务商,但在360搜索推广服务中,其确有向用户收取服务费用,并根据用户的竞价情况改变网站链接的排名顺序,由此可见,该公司的竞价排名是一种收费服务,其对被告一所设置的关键词的合法性,应当负有更高的审查注意义务,而不能仅限于其免责声明中的相关条款,或仅适用“通知并删除”的免责方式,搜索引擎服务商的注意义务应为判断广告主的行为是否给消费者带来混淆。
本案中,360的搜索结果显示被告一的竞价链接下面基本都是原告“梦想世界”的相关链接,而原告并未在被告二处进行广告投放,原告的链接在被告一的广告链接的下方是属于自然搜索的结果,可见被告二作为搜索引擎服务商应当知道被告一投放广告,会造成消费者对原告和被告一的混淆。
被告二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被告一设置的“梦想世界”关键词的合法性以及其与原告的“梦想世界”游戏是否具有某种关联性进行审核尽到合理审慎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被告一的侵权行为提供了帮助,应与被告一连带承担侵权责任,被告二的相关辩解,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对原告主张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举证证实原告所受实际损失或两被告的获利情况,故法院综合考虑原告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者的主观过错及纠错态度、侵权形式、侵权期间、后果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确定两被告应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2万元。
由于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因被告的侵权行为遭受严重的商誉损失,故对原告主张在被告二官网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的诉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天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第17541620号“梦想世界2”注册商标权的行为;
二、被告深圳市天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360搜索引擎竞价排名广告使用“梦想世界”、“梦想世界2”关键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深圳市天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2万元(包含公证费、代理人员差旅费在内的合理支出);
四、驳回原告广州多益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负担6600,两被告共同负担2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燕 华人民陪审员 陈 李 芬人民陪审员 蔡 文 卿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泽龙(兼)书 记 员 董 宏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六十三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人民法院为确定赔偿数额,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
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第十二条经营者利用网络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法的各项规定。
经营者不得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下列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一)未经其他经营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
(二)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
(三)恶意对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实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