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知民终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开福区揭伙长烟酒商行,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中路一段160号复地崑玉府D幢112门面。
经营者:吴秀春,女,198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茅台镇岩滩村。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揭伙长烟酒商行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湘01民初48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揭伙长烟酒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长沙市开福区揭伙长烟酒商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