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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林涉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0104民初13339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长沙市林涉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长沙市林涉眼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13339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街8号楼1层南头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瑞莲,湖南长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林涉眼镜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丁字湾街道中南林科大涉外学院商业街内外步行铺一楼1-056、1-075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孔寒。

本院在审理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林涉眼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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