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民终8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哲颖,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宾市鸿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维林新城开发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75。
法定代表人:曾利彪。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来宾市兴宾区永发文体批发部,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兴宾区维林新城开发区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7H。
经营者:曾利彪,男,198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上诉人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得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来宾市鸿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文公司)、被上诉人来宾市兴宾区永发文体批发部(以下简称永发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2019)桂13民初21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当事人自行和解,一得阁公司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一得阁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