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知民终55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迅达大道迅达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伍奕,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惠,湖南肃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芦淞区钟立日杂批发部,经营场所株洲市芦淞区锦云摩托车城44号门面。
经营者:王辉,男,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
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市芦淞区钟立日杂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湘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已经与株洲市芦淞区钟立日杂批发部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上诉人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