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6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富士康路分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弘康兴旺角贰期商业J幢楼。
负责人:黄连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彤、齐晓燕,淮安市清江浦区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富士康路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初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且淮安市大润发商贸有限公司富士康路分公司同意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8民初239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470元、减半收取2735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