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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嘻妞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民初2073号
案件名称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嘻妞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佛山市嘻妞户外家具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民初2073号 原告: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杏林北二路23号(三号厂房三楼)。

法定代表人:曾璐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静洁,福建力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嘻妞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顺江社区居民委员会林港创业园新业二路1号的10号铺位。

法定代表人:项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秉中、孙孟辉,杭州浙科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人。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谈雨晨,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逸派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嘻妞户外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嘻妞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猫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1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安逸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陶荔、谭静洁,嘻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孟辉,天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谈雨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安逸派公司提出如下诉讼请求,要求判令:1.嘻妞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安逸派公司专利号为ZL20163002××××.X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及相关生产模具;

2.天猫公司立即删除涉嫌侵权产品的网页链接;

3.嘻妞公司赔偿安逸派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含安逸派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4.本案诉讼费由嘻妞公司、天猫公司共同承担。

事实与理由如下:2016年1月21日,安逸派公司就其自主研发设计的一款沙发椅产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2016年8月10日经授权公告,原告取得专利号为ZL20163002××××.X的“折叠座椅”外观设计专利权。

授权后,安逸派公司为本专利持续缴纳年费,维持专利处于法律有效状态。

近日,安逸派公司发现,嘻妞公司在天猫公司开设的天猫网络平台上经营一家名为“紫叶旗舰店”的网络店铺,嘻妞公司通过该店铺销售一款折叠沙发椅,该款折叠沙发椅外观设计与原告前述专利设计极为近似,已落入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争议产品标注的“紫叶及图”系嘻妞公司所注册,争议产品详情中展示的检测报告显示争议产品的生产厂家为嘻妞公司。

截至2019年3月21日,安逸派公司进行证据保全时,争议商品月销量1265件,库存7498件,累计销售评价3583条。

在发现上述涉嫌侵权事实后,安逸派公司多次具函天猫公司,要求天猫公司依据《电子商务法》的相关规定采取删除涉嫌侵权产品的网页链接等必要措施,但天猫公司均未能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对安逸派公司的损害因此持续在扩大。

前述事实有安逸派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年费收据、对嘻妞公司实施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所取得的公证书、律师函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嘻妞公司、天猫公司的行为已共同构成对安逸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维护安逸派公司的合法专利权益,依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安逸派公司特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嘻妞公司答辩称:第一,安逸派公司的专利号为ZL20163002××××.X的折叠座椅(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请求保护的是一种沙发椅,沙发椅是一种常用家具,现有设计中有很多类似的外观设计,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同或实质相同,不符合专利授权条件。

嘻妞公司已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对涉案专利提出无效请求,请求法院中止本案审理;

第二,嘻妞公司制造、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有较大区别,整体视觉效果不相同,也不相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第三,安逸派公司要求赔偿数额不合理,涉案专利是外观专利,技术含量不高,嘻妞公司的被诉侵权产品利润较低,销售数量少。

综上,安逸派公司以专利侵权为由将嘻妞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嘻妞公司赔偿安逸派公司巨额经济损失的诉请不符合客观事实,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安逸派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以维护嘻妞公司的合法权益。

天猫公司答辩称:第一,天猫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天猫商城仅为用户物色交易对象,并就货物或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的场所,天猫公司未实施或参与信息发布行为,所有信息均是由天猫公司平台上卖家上传,同时天猫公司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行为,故天猫公司未直接实施侵害安逸派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第二,天猫公司已尽到事先提醒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

在商户入驻前,天猫公司要求商户填写身份信息,并对商户身份进行审核。

同时,天猫公司在《服务协议》中明确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商品信息,明确要求用户承诺不得发布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商品,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

天猫商城拥有海量的店铺及店铺经营者,由于网络信息量的无限庞大,加上信息流动的即时性,网络服务商没有监视网络、寻找侵权行为的法律义务,也不具备这一能力。

涉诉商品信息是否侵害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在权利人投诉前,天猫公司根本无从得知,故不存在主观过错;

第三,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后合理注意义务。

本案中,安逸派公司诉前未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投诉维权,天猫公司收到诉状后及时通知卖家进行申诉,卖家以自有设计为由进行申诉,天猫公司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涉案商品是否侵犯安逸派知识产权,故天猫公司暂不对涉案商品进行处理,若法庭认可涉案商品确实侵权,天猫公司会及时处理商品。

综上平台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故安逸派公司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天猫公司尽到了事先提醒注意义务和事后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主观过错,故安逸派公司对天猫公司的诉请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安逸派公司针对天猫公司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查明如下事实: 安逸派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63002××××.X名称为“折叠座椅”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6年1月21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10日,该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

2018年9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就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全部外观设计未发现存在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

2019年3月21日,安逸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睿华在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人员的见证下,操作公证处提供的计算机,进行清洁操作后,登陆www.tmall.com网站,登录后经过搜索“紫叶旗舰店”进入嘻妞公司开设的店铺,在店铺内搜索“紫叶懒人沙发单人沙发阳台懒人椅”并点击查看商品详情,页面显示月销量为1197,累计评价3582,价格为798-906元,有库存,颜色分类中有多种颜色可选。

商品详情页面中展示了产品图片。

谢睿华在上述页面选择颜色分类“C款灰色(桃皮绒布)”,选择数量“1”,并点击“点此进入”、“马上抢”、“立即购买”,通过支付宝支付完成购买并查看交易详情。

2019年3月28日,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公证人员代收德邦快递快件一件(运单号:8415201909),该快件密封完好。

在公证处人员的见证下,谢睿华对该快件外观及快件内的物品拍照,内有折叠座椅一张,后由公证人员对上述包裹重新封装并拍照,密封后的物品留存于谢睿华处。

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对上述保全证据公证过程出具了(2019)闽厦开证内字第1338号公证书,安逸派公司为上述公证支出公证费2000元。

庭审中,嘻妞公司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其生产、销售。

2016年3月21日,嘻妞公司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第16172679号“紫叶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标为第20类:室内百叶窗帘(家具)、工作台、竹木工艺品、枕头、办公家具、床、家具等;

注册有效期至2026年3月20日。

2019年3月27日,安逸派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陶荔向天猫公司发送律师函,要求天猫公司及时删除被诉侵权产品的网页链接,对嘻妞公司及其“紫叶旗舰店”销售的争议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进行调查,并告知相关调查或处理结果。

物流显示该律师函邮件于2019年3月28日签收。

2019年7月25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嘻妞公司代理人对安逸派公司享有的专利号为“ZL20163002××××.X”折叠座椅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

另查明,嘻妞公司成立于2014年7月21日,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批发兼零售户外家具、灭蚊灯、装饰品等。

天猫公司持有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在其服务协议中要求用户不得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

以上事实由安逸派公司提交的专利证书、专利权评价报告、公证书及发票、注册商标档案、律师函,嘻妞公司提交的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天猫公司提交的公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涉案专利在有效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权利人已履行了缴纳专利年费的义务,故该专利为有效专利,应受国家法律保护。

安逸派公司作为专利权人依法享有诉权。

经比对,安逸派公司主张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设计构成近似,被诉侵权产品仅在上部的凸起及右下方的侧边袋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存在区别。

嘻妞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外观均不相同也不近似,区别均在于上部头枕设计不同、面料厚度不同、扶手延伸方向不同、下部围边层数不同、整体纹路不同。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一)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二)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授权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两者相同;

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近似。

”本案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相比,近似之处在于均包含座椅支撑架、座椅套两个部分,支撑架用于支撑座椅套,呈半弧形向座椅四周延伸;

不同之处在于:1.被诉侵权产品椅背上部有超过靠背水平线的明显凸起,而授权外观设计椅背平整无凸起;

2.被诉侵权产品扶手无明显延伸方向,而授权外观设计扶手呈向外延伸;

3.被诉侵权产品整体面料较厚,座椅面分布有规则纹路与凹凸点,而授权外观设计整体面料较薄,座椅面无明显纹路及凸起。

此外,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还存在其他一些细节性区别。

本院认为,根据已查明事实,被控侵权产品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之处更多地属于本领域常见设计,而二者的区别部分则属于专利产品区别于现有设计的特征所在,且均位于产品正常使用时易观察到的部位,故对整体视觉效果更具影响。

以本领域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可以显著注意到上述区别,故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未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

安逸派公司的侵权指控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因侵权指控不能成立,关于嘻妞公司提出的专利抵触申请抗辩,本院不再处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安逸派(厦门)工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在收到《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户名、开户行、指定账号详见《上诉费用交纳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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