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6民初510号 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住南京市花神大道23号院5号楼2楼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614751660XD。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谯城区思远婚庆工艺商行,住所地亳州市谯城区二里铺亳州农副产品商贸城16A号楼108-109号。
经营者:杨连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谯城区思远婚庆工艺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