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734号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2M(1/1)。
法定代表人:高春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岳林,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萍乡市文喜喜庆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38。
法定代表人:文包,总经理。
原告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文喜喜庆包装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杭州久喜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