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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昌县杭桥满娥鲜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赣04知民初166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都昌县杭桥满娥鲜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都昌县杭桥满娥鲜菜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赣04知民初16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谷伟,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毕弘,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昌县杭桥满娥鲜菜店,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都昌县土塘镇杭桥街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E26。

经营者:吕满娥,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敬前,男,汉族,系吕满娥丈夫。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昌县杭桥满娥鲜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毕弘,被告都昌县杭桥满娥鲜菜店委托代理人吕敬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40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

多年来,上海家化一直遵循着“精致优雅、全心以赴”的理念与承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六神”、“佰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

原告拥有的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原告拥有的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手液、沐浴露、化妆品、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发乳、牙膏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2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荣誉。

多年来,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下,“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以其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也正因为如此,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原告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巨额资金多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原告的商誉因此遭受严重的侵害。

原告调查人员在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鉴别,经鉴别:被告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不知道原告在其经营的店铺里购买了一瓶花露水,亦不知道销售的花露水是假的,被告是通过经销商送货来。

经销商的名称是叫海华日化,地址在都昌县商城。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为证明其诉称主张成立,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2013)浙杭西证民字第17593号公证书;

第1062398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原告是第1062398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

证据二:(2016)沪虹证经字第2127号公证书;

第1116603号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原告是第1116603号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及商标有效期限和核定使用范围。

证据三:(2016)浙杭西证民字第12644号公证书,证明“六神”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证据四:取证公证书(及公证实物开庭时提交)。

证明被告出售侵权产品的事实。

当庭提交封存的公证物品,出示花露水正品比对证明如下:首先涉案产品经原告专业人士鉴定为假冒产品,鉴定的主要是气味和外包装不一样,原告正品的气味清香,涉案产品的气味比较刺鼻。

外包装产品的瓶身有防伪线,正品的防伪线上有六神商标比较清晰,涉案产品的防伪线防伪线比较模糊。

这些区别点有一点不一样都属于假冒商品。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始建于1898年,是一家拥有一百多年历史的大型生产企业,是国内化妆品行业支柱企业,也是行业内首家上市公司。

多年来,上海家化一直遵循着“精致优雅、全心以赴”的理念与承诺,在国际、国内市场上创造了“六神”、“佰草集”、“美加净”、“高夫”等诸多具有中国民族特色的驰名品牌。

原告拥有的第1062398号“六神Liushen”文字及字母商标于1997年7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及其他人用洗洁物品、化妆品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7月27日。

原告拥有的第1116603号“六神”文字商标于1997年10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香皂、洗手液、沐浴露、化妆品、花露水、爽身粉、痱子粉、发乳、牙膏等商品上,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7年10月6日。

2002年2月,原告注册并使用在花露水商品上的“六神”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六神”系列产品在2003年、2006年两度被评为中国名牌产品,2007年被国家商务部授予“最具市场竞争力品牌”荣誉。

多年来,在原告的不懈努力下,“六神”品牌系列化妆品以其卓越的品质在市场上和广大消费者心中已具有广泛、深入、持续的影响力,也正因为如此,市场上销售侵犯“六神”商标商品的行为日渐增多,原告应有的市场销售份额遭受到无法估量的损失。

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及消费者权益,投入巨额资金多形式竭力打假维权,但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原告的商誉因此遭受严重的侵害。

原告调查人员在浙江省桐庐县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对所购买的商品进行鉴别,经鉴别:被告所销售的商品为假冒原告注册商标权的商品,后公证员对所购商品予以封存,并出具了公证书。

综上,被告以营利为目的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足以使公众发生误认或产生混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商誉损失。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市场秩序,特提起诉讼,请判如所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被告销售的“六神”花露水,无论从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与原告注册的商标基本一致,足以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及误认。

而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商品系通过合法渠道取得并说明提供者。

故被告销售涉案“六神”花露水的行为侵犯了原告注册的商标专用权,构成对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权利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在上述两数额均不能确定的情况下,适用法定定额赔偿。

本案中,因原告不能提供因被告侵权所遭受实际损失的证据,本院依据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时间的长短、主观过错程度、涉案商品的数量等侵权情节以及原告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开支、律师费等综合酌情判定为1500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都昌县杭桥满娥鲜菜店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都昌县杭桥满娥鲜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500元;

三、驳回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0元。

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0元;

由被告都昌县杭桥满娥鲜菜店负担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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